沪工程人〔2021〕34 号
(一)为深化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改革,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按需设岗,择优聘任。
(三)受聘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开展限额聘任工作。根据市人保部门关于规范“以聘代评”单位职务聘任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每年将上一年度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增减和聘任情况分别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一)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的基本入围条件(附件 1)
(二)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要求
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要求(非艺术类)(附件 2)
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要求(艺术类)(附件 3)
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学为主型教师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要求(附件 4)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破格条件(附件 5、6)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条件(附件 7)
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相关说明(附件 8)
关于未通过对象重新申报的说明(附件 9)
(三)其他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及聘任(附件 10)
(四)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系列的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可参考《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上级规定,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一)学校成立以下组织负责相应工作
(1)思想政治考核评议组负责考察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应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首要标准,确定考核意见,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具体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实施。申报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教育教学能力评议组负责考察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强化教师教学考核的基础地位。对于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根据其教学态度与投入、教学工作量、学生评教情况、专家或领导听课反馈情况、参与教学改革情况、指导学生情况、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教学成绩和成果等教学要素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思想政治考核评议组、教育教学能力评议组各组分别由11 人及以上组成,各组制定考核标准,同时进行工作,考察结果分为“A 等”:优,“B 等”:良,“C 等”:合格,“D等”:不合格。若申报人员以上单项考察结果出现“D 等”,不能进行之后的聘任工作,本次评议结果为不通过。若申报人员以上单项考察结果出现“C 等”,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必须获校评委会应到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且实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否则本次评议结果为不通过。
(3)学术与技术能力学科评议,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科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申报材料原则上委托第三方学术评议机构评议,第三方学术评议机构不接受评议的(学校专设岗位等)由学校负责相关材料外送评议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学术与技术能力学科评议正、副高均需提供 5 份外审材料。五位专家评审意见中至少一个 A,最多一个 C 为通过。其中 A:已达到(80-100),B:基本达到(60-79),C:未达到(59 及以下)。评议结果有效期可为 3 年。2.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议委员会(简称“校评委会”)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议委员会由校领导、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校外专家组成,在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进行评议时,按照专业方向分为理工组、人文社科组、艺术体育组、马列组等,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理工组、人文社科组、艺术体育组设专家 7 人及以上、马列组设专家 5 人及以上,按照专业方向分类对已经完成学科学术与技术能力评议的、具备聘任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各组评委会在申报人员汇报后,依据提交的材料综合评议,并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各组评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申报人员(含申请统筹岗位人员)获校评委会实到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议委员会在对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晋级)申报人员进行评议时,由以上各组专家组成一个大组进行评议,校长为主任委员。该大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申报人员获校评委会应到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各组评委会主任在评议结果表上签署。各组评委会的表决结果供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聘任会议做参考。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并做出申报人员是否具有申报资格的决定。该组由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 5-7 人。
校投诉、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的投诉、申诉;负责展开调查,负责向相关聘任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投诉、申诉人反馈意见。
(二)学院成立以下组织负责相应工作
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教授委员会成员、系(副)主任和副教授代表等,一般由 11人及以上组成(单数)(教职工人数 20 人及以下的学院,小组成员由 7 人及以上组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制定学院拟聘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考核标准和排序依据。学院基于学校的入围条件,可以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学科学术与技术能力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同时交人事处备案。聘任小组对候选人的思想品德、教育教学和学术能力进行综合考察,投票并提出聘任排序意见。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申报人获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
成立院聘任监督小组,监督本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工作。以上聘任组织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在考核、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个人向学院(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效证明和材料。学院(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学校人事处。
(2)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查小组会对申报人员的入围条件进行审查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已通过公示申报人员提交学术技术能力评议材料。学校原则上委托第三方评议机构进行学术能力评议,第三方评议机构不能进行评议的学科(学校专设岗位等)由学校负责相关材料外送评议工作。
学校公布当年聘任岗位信息学校根据定岗定编数和学院学科发展要求,以当年度 3月 1 日在岗在编人员数据为基础,确定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余岗。学院公布缺岗学科名称、岗位名称、数额,公示、公布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公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成员名单。制定学院拟聘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考核标准和排序依据。学院基于学校的入围条件,可以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学科学术与技术能力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同时交人事处备案。
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结果公布后
(1)通过学术、技术能力评议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聘任申请。
(2)各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对申报资格合格的申报人员从思想品德、教育教学、学术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根据岗位聘任条件、学院的空岗额度和学科发展需要,按照小于或等于差额推荐的人员数进行排序,报学校人事处。上报名单需在所在部门公示三个工作日。
(3)学校组织校级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上述评议组通过人员,将予以公告。
(4)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委员会在听取申报人的述职汇报后,结合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推荐拟聘名单。
(5)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6)拟聘人员名单在校内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7)学校发文正式聘任,人员名单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兑现聘任人员待遇。
(二)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流程以每年通知为准。
(一)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著等材料,学术论著与科研成果主要是其任现职以来近 5 年所取得的。
(二)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其它聘任期限由学校自行确定。
(三)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违反聘任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职务聘任期内,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和辞聘。
(五)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并且受聘担任相应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学校与上述人员根据双方意愿直接办理续聘手续,签订聘任合同。
(六)高等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如需兼任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校聘任委员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直接聘任。
(八)从海外回归的应聘者,其任职年限、学术水平参照同类人员执行。
(九)学校对于在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产学研合作等社会服务方面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但学历、资历等未达到正常申报条件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当年度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接受申报;临近退休的教师聘任高一级职务的需要说明理由,对接近退休年龄的申报人员,必须严格按评聘条件进行评价,不降低标准;上一年度未通过学术、技术评议的人员,在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学校没有设置相应高级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未达到市教委其他文件中设定的有关职务晋升条件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十一)如需突破学历、资历以及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要求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破格年限一般不超过 1 年,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不受此限制。
(十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 5 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聘任依据。对其中回国 5 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排名前 3 位),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本学科知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三)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 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聘任的依据。
(一)建立健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二)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核可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聘任期满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着重考核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业绩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的依据。
(一)在聘任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伪造证件,谎报、剽窃成果,诬告其他应聘人员,恐吓、贿赂校聘任委员会或者考察、评议组成员,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缓聘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校聘任委员会和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纪律。对聘任、考察和评议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对向外泄露者,视情节轻重处理。
(三)学校负责人,校聘任委员会和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行政部门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和中介机构,在职务聘任中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予以警告、暂停、直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事务,并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 1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的基本入围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及职业道德要求应聘者应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坚持立德树人,敬业爱生,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恪守学术规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相关文件中关于职称职务申报及聘任的相应条款执行;若没有相应条款规定,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参评;处分期内不得参评。
具有学术行为不端者;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受任何处分;
发生教学事故者。
二、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196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原则上应具备硕士学位;196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原则上应具备博士学位;196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原则上应具备硕士学位;
(2)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和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学为主型教师,受聘教授或副教授可不受以上学位学历要求限制。
任职年限要求(1)教授①教学科研并重型: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5 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8 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 9 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 11 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②教学为主型:担任 8 年及以上副高职务,且承担教学任务累计满 10 年及以上。(2)副教授①教学科研并重型: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2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5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 8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②教学为主型: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6 年及以上中级职务,且承担教学任务累计满 8 年及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8 年及以上中级职务,且承担教学任务累计满 8 年及以上。
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2 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 3 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 5 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助教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
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非相关专业毕业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三、教育教学要求
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承担一门及以上本、专科生课程。
教学为主型教师,每年需至少主讲二门次学生课程,教学认真负责,教学效果好,近两年内教学督导听课成绩优良,且未发生任何教学事故。
教授原则上每 5 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
高端人才团队引进人员申报教授或者副教授,需在五年内承担相关专业年均 2 学分及以上的课程教学任务。
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学校不得续聘或者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强化教师教学考核的基础地位。对于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应根据其教学态度与投入、教学工作量、学生评教情况、专家或领导听课反馈情况、参与教学改革情况、指导学生情况、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教学成绩和成果等教学要素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 1年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并经评议组评议后实施聘任。
四、其他要求
学术能力评议高校教师系列晋升副高或正高职务,应按照当前岗位聘任合同约定的岗位类型,选择“教学科研并重型”(附件 2、3)或“教学为主型”(附件 4)所要求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进行评议,岗位类型为“科研为主型”的参照“教学科研并重型”(附件 2、3)进行评议。
教师资格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经历高校教师系列晋升高一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实践经历。其中 40 周岁及以下教师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应具有累计不少于半年的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经历,35 岁以下的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有累计 1 年及以上的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经历。
学生工作受聘讲师及以上职务应具有至少 1 年班主任、辅导员、产学合作协调员、学业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2020 年起执行)。
科研业绩(适用于学术评议选择“教学科研并重型”学术评议的教师)详见《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入围条件中科研业绩的界定办法》(学校另行发文公布)。
附件 2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要求(非艺术类)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教师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践习经历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 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 3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A 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3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 2 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 2 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 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 2 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
(6)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 1 部及以上。
(7)教学能力:获得国家和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1次及以上,或在上海地方应用型高校分类评价教学获奖目录中,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一等奖。
(8)指导学生获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 AI类学科竞赛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 1 次。
(9)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3 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A 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 100 万元。
(10)智库成果:获得 A 级智库成果 1 项及以上(在我校排名第 1,且总排名前 3) ,或获得 B 级智库成果 2 项及以上(在我校排名第 1,且总排名前 3)。
(11)综合业绩(以下选项任选 2 项组合):以项目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 项;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 1 项;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 1 项。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 2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A 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
(2)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 1 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另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 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 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 1 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6)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 2 次或省部级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及以上 1 次,或在上海地方应用型高校分类评价教学获奖目录中,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二等奖及以上。
(7)指导学生获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 AI类学科竞赛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 1 次。
(8)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 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A 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 100 万元。
(9)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 1 部及以上。
(10)智库成果:获得 B 级智库成果 1 项及以上(在我校排名第 1,且总排名前 3)。
(11)综合业绩:以项目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 项。
(1)在国内外刊物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2)主持并结题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或参与结题校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3)参与编撰教材、教学参考书 1 本(排名前 3 位);
(4)获得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 位)。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任务;
(2)能运用一门外语进行专业实践,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附件 3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要求(艺术类) 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教师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践习经历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
(1)学术论文和著作: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 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 3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A 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3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或独立完成已公开出版的专著、教材 3 本及以上。
(2)作品成果:独立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览中获奖作品 2 项及以上或展示 3 项及以上;独立完成的作品在省部级(文化局<厅>、美协、文联、各类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览中获二等奖及以上的作品 3 项及以上或在省部级及以上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 2 项及以上或公开出版专集 4 项及以上。
(3)作品收藏:独立完成的作品被省部级及以上(美协、画院、图书馆)收藏的作品 2 项及以上。
(4)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 2 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 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5)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省、市级高等教育方面的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 3 本及以上(这里主要编撰人指在每本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中本人有不少于 3 万字数量);或者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高等教育方面的教材、教学参考书 2 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这里主要编撰人指在每本教材、教学参考书中本人不仅有独立的编写章节和 3 万字数量以上且不得少于一本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1/4总量的编撰)。
(6)学术论文和著作: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 篇;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1 本及以上。
(7)教学能力:获得国家和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1次及以上,或在上海地方应用型高校分类评价教学获奖目录中,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一等奖。
(8)指导学生获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 AI类学科竞赛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 1 次。
(9)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3 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A 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 100 万元。
(10)智库成果:获得 A 级智库成果 1 项及以上(在我校排名第 1,且总排名前 3) ,或获得 B 级智库成果 2 项及以上(在我校排名第 1,且总排名前 3)。
(11)综合业绩(以下选项任选 2 项组合):以项目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 项;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以及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 1 项;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 1 项。
(1)学术论文和著作: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 2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A 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或独立完成已公开出版的专著、教材 2 本及以上。
(2)作品成果:独立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览中展示作品 1 项及以上。独立完成的作品在省部级(文化局<厅>、美协、文联、各类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览获三等奖及以上的作品 1 项及以上或在省部级及以上中标 1 项或公开出版专集 1 项及以上。或独立完成的作品在省部级及以上举办的展览中展示作品 2项及以上。
(3)作品收藏:独立完成的作品被省部级及以上(美协、画院、图书馆)收藏的作品 1 项及以上。
(4)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 1 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 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5)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省、市级高等教育方面的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 1 本及以上(这里主要编撰人指在每本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中本人有不少于 3 万字数量编撰);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高等教育方面的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这里主要编撰人指在每本教材、教学参考书中本人不仅有独立的编写章节和 3 万字数量以上且不得少于一本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1/4 总量的编撰)。
(6)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 2 次或省部级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及以上 1 次,或在上海地方应用型高校分类评价教学获奖目录中,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二等奖及以上。
(7)指导学生获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 AI类学科竞赛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 1 次。
(8)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 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A 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 100 万元。
(9)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 1 部及以上。
(10)智库成果:获得 B 级智库成果 1 项及以上(在我校排名第 1,且总排名前 3) 。
(11)综合业绩:以项目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 项。国家级:指主办单位为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等专业协会。省部级:指主办单位为文化局<厅>、美协、文联、各类专业协会。
(1)在国内外刊物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2)主持并结题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或参与结题校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3)参与编撰教材、教学参考书 1 本(排名前 3 位);
(4)获得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 位)。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任务;
(2)能运用一门外语进行专业实践,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附件 4 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学为主型教师学术水平、 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要求 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学为主型教师除应当符合基本入围条件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规定的教学能力、教学理论研究方面的要求。
(1)国家级课程称号的负责人;
(2)国家级教材奖的第 1 主编;
(3)在上海地方应用型高校分类评价教学获奖目录中,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4)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全国金奖。如不满足以上(1)-(4)条中的任意一条选择条件,则需满足以下(5)至(12)中任意三项条件(不可重复) :
(5)以第一作者在 CSSCI 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教学改革研究论文 1 篇;
(6)获国家级课程称号 1 项(排名前 2);或省部级课程称号 1 项(排名第 1);
(7)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建设项目 1 项(不含课程建设);
(8)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 5);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 1 项(排名前 3);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排名前 2);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1 项(排名第 1);
(9)获国家级规划教材 1 项(排名第 1);或出版教材2 部(仅限第 1 版,排名第 1),每部编著量 8 万字以上,并且其中 1 本为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
(10)获国家级教材奖 1 项(排名前 3);或获省部级优秀教材奖 1 项(排名第 1);
(11)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 AII 类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全国一等奖及以上 1 项;
(12)在上海地方应用型高校分类评价教学获奖目录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一等奖。
(1)省部级课程称号负责人;
(2)省部级优秀教材奖第 1 主编;
(3)在上海地方应用型高校分类评价教学获奖目录中,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4)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 AI 类赛事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如不满足以上选择条件则需满足以下(5)-(12)中三项(不可重复):
(5)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教学改革研究论文 1 篇;
(6)获国家级课程称号 1 项(排名前 5);或获省部级课程称号 1 项(排名前 2);
(7)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建设项目 1 项(含课程建设);
(8)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 1 项(排名前 7);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1 项(排名前 5);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1 项(排名前 3);
(9)获国家级规划教材 1 项(排名前 5);或出版教材(仅限第 1 版,排名第 1)2 部,编著量 5 万字以上;
(10)获国家级教材奖 1 项(排名前 5);或获省部级优秀教材奖 1 项(排名前 2);
(11)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 AIII 类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全国二等奖及以上 1 项。
(12)在上海地方应用型高校分类评价教学获奖目录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二等奖及以上。
附件 5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破格条件(非艺术类)
一、破格聘任教授条件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4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7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者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 8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 10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第(1)和(2)款外,还应当符合第(3)-(6)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 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 3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A 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3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
(2)主持获批国家级面上(一般)项目 1 项;
(3)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1 项,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 7 位),二等奖(排名前 5 位);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1 项,一等奖(排名前 3位),二等奖(排名前 2 位),三等奖(排名第 1 位);
(5)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 1 项(排名前 3 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 2 项(排名前 2 位);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主编 1 项;或省部级优秀教材奖主编 3 项。
(6)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发表一类论文 1 篇,或二类论文理工科 3 篇,文科艺术类 2 篇。
二、破格聘任副教授条件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1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4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6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 7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破格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还应当符合第
(2)-(6)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 2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A 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
(2)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1 项,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 9 位),二等奖(排名前 7 位);
(3)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1 项,一等奖(排名前 5位),二等奖(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第 1 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 1 项(排名前 5位);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及以上 2 项(排名前 3 位);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副主编及以上 1 项;或省部级优秀教材奖副主编及以上 2 项。
(5)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发表一类论文 1 篇,或二类论文理工科 2 篇,文科艺术类 1 篇。
(6)获省部级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特等奖 1 次。
附件 6 高级专业技术聘任破格条件(艺术类)
一、破格聘任教授条件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4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7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者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 8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 10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第(1)和(2)款外,还应当符合第(3)-(5)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 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 3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A 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3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
(2)主持获批国家级面上(一般)项目 1 项;
(3)作品成果:独立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举办的展览中获奖 3 项及以上或展示 6 项及以上;或独立完成的作品在省(直辖市)级举办的展览中获二等奖以上有 6 项及以上;或在省(直辖市)级及以上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 6 项及以上;或公开出版专集 6 项及以上。
(4)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 1 项(排名前 3 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 2 项(排名前 2 位);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主编 1 项;或省部级优秀教材奖主编 3 项。
(5)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发表一类论文 1 篇,或二类论文理工科 3 篇,文科艺术类 2 篇.
二、破格聘任副教授条件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 1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 4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6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 7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破格应聘艺术类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近 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1)款外,还应当符合第(2)-(5)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 2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A 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 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
(2)作品成果:独立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举办的展览中获奖 1 项及以上或展示 3 项及以上;或独立完成的作品在省(直辖市)级举办的展览获三等奖以上有 3 项及以上;或在省(直辖市)级以上中标 4 项或公开出版专集 3 项及以上;或独立完成的作品在省(直辖市)级以上举办的展览中展示作品 5项及以上。
(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 1 项(排名前 5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及以上 2 项(排名前 3 位);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副主编及以上 1 项;或省部级优秀教材奖副主编及以上 2 项。
(4)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发表一类论文 1 篇,或二类论文理工科 2 篇,文科艺术类 1 篇。
(5)获省部级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特等奖 1 次。注:国家级:指主办单位为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省(直辖市)级:指主办单位为文化局<厅>、美协、文联。
附件 7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议办法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职务范围学校在编在岗教学、研究、工程技术系列人员(具有非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需先申报转评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1 年以上(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并具备 5 年以上工程背景和显著工程业绩。
二、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条件
学历与任职年限条件与要求获得博士学位,并担任 5 年以上高级工程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 8 年以上高级工程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者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 9 年以上高级工程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 11 年以上高级工程师职务。
应具备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应聘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原则上还应当符合第(2)-(9)款中的二款:
(1)学术论著:独立或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 3 篇(本)及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 位)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获省部级科技奖励。
(3)主持并完成 1 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承担并完成 2 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2 项及以上。
(4)主持并完成 1 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承担 2 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建议书,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和技术报告等获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5)主持起草编制 1 项及以上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或2 项及以上省级行业技术标准,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并完成 2 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参与 3 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技改、引进),或先进成套(单机)设备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技术改造的全过程,投入生产后,达到要求,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需提供相关材料)。
(7)主持并完成 2 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参与 3 项及以上(含)新资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需提供相关材料)。
(8)主持并完成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攻关任务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及其所得技术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9)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或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10)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 2 项及以上。
附件 8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相关说明
一、高水平论文可作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入围条件的高水平论文指的是《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论文分类办法》中四类及以上论文,且中文期刊论文在发表当年应属于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范围。思政课教师的高水平文章包含《新华文摘》《中国社科文摘》《人民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等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理论版。作为入围条件论文(含其他学术成果)和主评价论文(含其他学术成果),原则上须以所在任职单位为第一单位发表,新进人员进校一年内的成果发表单位可为其原任职单位。如申报者成果发表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单位为非本校:(1)第一作者中(含共同)有申报者且排序第一,则认定为申报者的科研业绩;(2)第一作者中(含共同)只有学生:(2.1)申报者为排序第一的通信作者,则认定为该申报者的科研业绩;(2.2)无通信作者的,申报者在其余作者中排序第一,则认定为该申报者的成果。如申报者成果发表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单位为本校:
(1)第一作者中(含共同)有本校教师,则认定为排序第一的本校教师的科研业绩;(2)第一作者中(含共同)无本校教师,且排名第一的为学生:(2.1)只认定为排序第一的通信作者的成果;(2.2)无通信作者的,只认定排序第一的本校教师的成果。申请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论文数不低于入围条件论文数的二分之一。SCI、EI、SSCI、A&HCI 源期刊网络版,若该期刊只出网络版,可按网络发表日期来认定。若同时有纸质版和网络版,按纸质版出版时间认定。
二、教材、专著教材(仅指第一版):申报教授(在所有编著者中排名第一,编著量 8 万字以上);申报副教授(在所有编著者中排名前 3 位,编著量 5 万字以上)。
三、教学、科研成果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不含课程建设、教改项目等教学研究项目。科研项目级别按照科研处相关发文执行。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成果:不含省部级精品课程。省部级教材奖励,视作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成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学校颁发新的规定,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 9关于未通过对象重新申报的说明
一、关于连续两年申报学术评议问题按照市人保局 2009 年 5 月通知精神“对于上一年度学术评议评审未通过、第二年继续要求申报的人员,必须符合当年申报的入围条件,并且在申报当年取得以下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之一,否则不予受理”。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具体如下: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具有个人获奖证书)、教学成果奖(前五名)等奖项;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产学研项目,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A 级认定的项目;
独立(第一(通信)作者)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著或发表的论文被 SCI、EI、SSCI、A&HCI 收录。以上成果须提交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关于间隔一年及以上再次申报学术评议问题上次申报未通过学术评议或通过学术评议超过有效期的:必须符合当年申报的入围条件,同时需提供上次学术评议之后的新的成果(须符合入围条件)或新的科研项目作为主评议材料申报。
三、关于再次申请聘任问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技术能力评议通过(有效期内)但至今未被学校聘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直接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但需提供至少一项上次聘任否决之后新的成果(须符合入围条件)或新的科研项目。也可选择重新参加学术评议,如重新参加学术评议,必须符合当年申报的入围条件,同时需提供上次学术评议之后的新的成果(须符合入围条件)或新的科研项目作为主评议材料申报。
附件 10其他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及聘任
一、拟进或进校前在外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认定及聘任
若部门未同意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进校聘任为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若本人申请、部门同意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已进校人员申请时限为进校一年内):
(1)原“985”“211”高校,或国际知名高校、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双一流学科等具有博士点的学科下,已正式聘任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经过认定工作流程(不需要学术能力认定),按进校时聘任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原专业技术等级(二级除外),待遇从进校时连续计算。若进行转聘(需进行学术能力评议),需在相应岗位任职时间满 1 年。
(2)其他人员需经过认定工作流程(需学术能力认定),若通过认定,按进校时聘任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从进校时连续计算;若进行转聘(需进行学术能力评议),需在相应岗位任职时间满 1 年。若未通过认定,则聘任为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进校后第二个自然年,可按照正常程序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二、拟进优秀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聘任
(1)海外著名高校博士后;
(2)在海外工作 2 年及以上人员;
(3)国内人员,至少主持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1)任职年限及学历学位(需符合)
(2)教师资格(免)
(3)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经历(免)
(4)学生工作(免)
(5)科研业绩(基本入围条件)(免)若进校并通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进校时聘任相应职务,待遇从进校时连续计算。
(三)博士后申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教师资格(免)
(2)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经历(免)
(3)学生工作(免)
(4)科研业绩(基本入围条件)(须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