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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沪工程委〔2020〕50 号

教师工作部、人事工作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新时代上海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上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和校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违反师德或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是对经调查、认定存在本办法规定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以事业编制聘用,或以人才派遣方式在校工作的人员。其他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下统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认真学习《新时代上海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努力做到坚定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自觉爱国守法,恪守法律底线;传播优秀文化,忠于本职工作;热爱教育事业,潜心教书育人;坚持“三全育人”,真诚关爱学生;坚持言行雅正,注重职业形象;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注重团结合作;坚守廉洁自律,崇尚清廉从教;积极奉献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公平公正、严管厚爱、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是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学校构建师德失范处理部门协作机制,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全校教职工师德失范处置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是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各自承担相应职责。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七条 教师出现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将被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

(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师生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期刊、杂志、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传播宗教信仰,传播邪教、恐怖主义,宣扬封建迷信等。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故长期缺勤、旷工,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等。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等。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等。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学术违规行为;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帮困助学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九)利用教师职业和教师岗位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付费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等。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师德师风建设牵头部门,是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投诉、信访的接待受理部门。

第九条 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且以书面方式提出,应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基本事实,并提供客观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以及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对实名举报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匿名举报,应予受理。对于无具体举报人、由媒体或网络披露的涉及我校教职工的师德失范行为,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或委托相关部门提出调查方案,开展初步调查。初步调查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短信或书面通知。

(二)调查。对受理的涉嫌师德失范行为案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开展调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涉及科研诚信、学术道德等学术不端范畴的,由学术委员会牵头;属于违反教学纪律范畴的,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牵头;涉及其他方面的或涉及多项内容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涉及意识形态、国家安全等问题的,应根据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快速响应。调查应当由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调查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认定与处理。调查完成后,调查组应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调查结论、处理依据及拟处理意见等。调查报告应及时转交党委教师工作部,作师德失范研究处理。不属于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将有关调查情况及结论反馈投诉举报人。反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短信或书面通知。被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的,由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定: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委员会审定意见,做出处理;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相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要拟定处理文件,经相关程序签发后送达被处理人。处理情况通报举报人。

(四)申诉。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师申诉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提请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五)通报。处理决定生效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解除。教职工受处理期满,且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期满后按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另案处理。

(七)归档。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做出处分的,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批评教育由被处理人所在二级党组织执行;诫勉谈话由被处理人所在二级党组织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执行;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由被处理人所在二级单位及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执行;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乃至取消导师资格由研究生处执行。

第十三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四)其他处理中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十四条 根据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不同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同时可以取消其在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给予限制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二)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非事业单位编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反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被调查人能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能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被调查人有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进行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次或多种失范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七条 师德失范案件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调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师德失范处理决定应视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落实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规范教育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责任,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存在行为失范倾向或轻微不当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并采取措施纠正其不当行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建设制度、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有关认定、调查、处理,遵循《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29 日起试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师德失范案件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