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人〔2021〕24 号
为适应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要求,充分发挥正高级专家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相关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方便、高效,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正高级专家”)。
正高级专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办理退休手续(两院院士除外),对少数正高级专家,确因学校事业发展和工作特殊需要,符合本办法延退条件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以下简称“延退”)。
正高级专家延退占所聘部门编制及正高级岗位数。
正高级专家每次延退期限一般为一年,延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3 周岁。
正高级专家延退期满后,如需继续延退,需重新申请。
二、延退条件正高级专家延退原则上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
(一)基本条件
近三年工作业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
师德品行无不良记录;
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必要条件正高级专家延退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作为项目或课题第一负责人正在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并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内。
在国内同类学科专业中具有重大影响力,正在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国务院文科发展委员会成员、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委员、专业认证专家组组长、上一年度入选“中国高被引学者”等。
在“高层次(高端)人才引进(培育)协议书”期限内的正高级专家(团队负责人)。
正在承担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确定的学校重大改革与战略发展工作任务的正高级专家。
三、工作程序
一般每年 5 月开展正高级专家延退工作;
经正高级专家本人申请、本人所在或拟聘部门审核同意后(需经部门“教授委员会”评议、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部门向人事处提交申请材料;
人事处会同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材料审核;
正高级专家向校聘任委员会述职,校聘任委员会进行评议并投票确定拟延退正高级专家推荐名单;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人事处通知审批结果(通知申请部门)。
四、评议规则申请延退正高级专家所在或拟聘部门的“教授委员会”评议会、校聘任委员会(延退述职评议会)的实到评议专家人数不低于应到人数的 2/3,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超过实到人数 1/2 方为通过。
五、附则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实施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工程人〔2019〕68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