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人〔2022〕19 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学校 安全稳定,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明确教职工在 疫情防控期间的行为规范,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以及上级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 工作部署,结合《学校教职员工疫情防控期间行为指引(试行)》(教体艺厅函〔2022〕16 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沪工程人〔2019〕89 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应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严格遵守上海市委市政府、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和学校的各项规定,保障校园安全稳定,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把师生生命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和人才派遣教职工,其他与学校或相关部门有合同(协议)聘用(聘任)关系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教职工在疫情期间,要按照学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履行自身工作岗位职责。
(一)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开展线上教学期间,按照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所在部门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线上教学工作,遵守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
(二)管理、教辅岗位的教职工,按照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校内办公、居家办公等方式,确保学校各项业务工作、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并确保网络(线上)办公信息安全。
(三)学生与后勤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按照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及所在部门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学生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无死角。
(四)积极关心关爱学生,教育引导学生以积极心态对待防 疫,提醒督促学生科学防疫,做好个人防护;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做好学生心理疏导。
(五)完成工作的同时,到所在社区报到,积极参与社区防疫志愿活动,弘扬伟大抗疫精神,传播正能量、汇聚精气神,充分展示新时代人民教师的责任担当。
(六)自觉接受疫情防控教育培训,遵守《公民防疫基本行 为准则》,在日常工作生活和抗疫实践中跟进学习疫情防控政策、 法规和制度,提高防病意识、自我防护能力与环境消毒技能,增 强疫情防控实际本领。
(七)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自 觉服从学校调配和工作安排,严格执行统一部署、统一手势,团 结一心、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第五条 教职工须每天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如实告知个人行 踪和健康状况。及时准确完成每日健康信息、以及疫情防控要求 提供的其他信息的填报。教职工如出现身体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疑似症状,应主动配合属地防疫部门工作,及时就医并做好隔离观察等,并主动上报学校。
第六条 教职工要自觉服从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学校核酸检 测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健康排查工作,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主动 上报。
第七条 教职工应主动配合各类场所测量体温、登记信息、 佩戴口罩等防控要求,在校园内需佩戴口罩、不扎堆、不聚集, 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保持勤洗手、常通风、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 挡等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八条 教职工应关注权威媒体和学校官方媒体发布的疫情 信息,个人不得随意传播网上各类涉疫不实信息,不信谣、不传 谣、不造谣,有效调节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学习科学规范的疫情防控知识,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正确对待各类言论,维护健康和谐的舆论环境。
第九条 教职工坚持非必要不离沪、不出境。严格限制前往 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 地区所在设区市的其他县(市、区)。
第十条 教职工外出实行审批管理。教职工如确需离沪,须 办理离返沪审批手续。如需出境,还需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如因个人原因请假等, 还需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为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筑 牢疫情联防联控安全线、赢得疫情防控成效作出积极贡献的教职 工给予表彰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在评优评先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各二级单位及教职工要强化责任 担当,坚守岗位职责,坚决服从组织统一指挥调度,严守党纪法 规,确保各项防控工作令行禁止。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 意识,如有以下行为,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造成不 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阳奉阴违的。
瞒报、谎报、错报个人健康信息和疫情工作信息,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伪造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隐瞒个人及家属旅居史、与新冠肺炎疫情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情况的。
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疫情防控部门安排的;应 隔离但拒绝隔离,或擅自解除隔离的。
校园封闭管理、准封闭管理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进出校园的。
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以及在调配使用中存在虚报冒领、优亲厚友、挥霍浪费等行为的。
其他严重违反疫情期间工作纪律的行为等。
(二) 违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出入各类校内外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拒不接受体温检测的;或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采取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带领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或违反宿 舍、食堂、教学场所、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以任何借口干扰、阻碍、破坏疫情防控工作执行,或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
编造、传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或发布有关疫情不当言论,扰乱公共秩序的。
从事或参与哄抢疫情防控物资、囤积居奇、牟取私利、借机敛财等行为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组织聚集性用餐、娱乐等活动的。
其他严重违反疫情期间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等。
第十三条 对教职工给予处分的程序、处分的应用、处分解除的程序、以及受处分教职工提出复核和申诉等,均按照学校关 于教职工处分以及申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失责, 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做好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充分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 教职工日常管理。按照“日报告”工作要求,动态、精准、及时 掌握本单位教职工的健康状况、行程轨迹等信息,并做好相关数 据填报工作,确保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充分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 教职工正确面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同时保 证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责任。如本单位教职工发生以上违规行为,学校将问责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 行。如国家、上海市或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