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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教职工疫情防控管理的暂行规定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教职工疫情防控管理的暂行规定

沪工程人〔2022〕19 号

教师工作部、人事工作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学校 安全稳定,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明确教职工在 疫情防控期间的行为规范,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以及上级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 工作部署,结合《学校教职员工疫情防控期间行为指引(试行)》(教体艺厅函〔2022〕16 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沪工程人〔2019〕89 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应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严格遵守上海市委市政府、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和学校的各项规定,保障校园安全稳定,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把师生生命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和人才派遣教职工,其他与学校或相关部门有合同(协议)聘用(聘任)关系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及防控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在疫情期间,要按照学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履行自身工作岗位职责。

(一)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开展线上教学期间,按照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所在部门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线上教学工作,遵守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

(二)管理、教辅岗位的教职工,按照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校内办公、居家办公等方式,确保学校各项业务工作、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并确保网络(线上)办公信息安全。

(三)学生与后勤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按照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及所在部门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学生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无死角。

(四)积极关心关爱学生,教育引导学生以积极心态对待防 疫,提醒督促学生科学防疫,做好个人防护;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做好学生心理疏导。

(五)完成工作的同时,到所在社区报到,积极参与社区防疫志愿活动,弘扬伟大抗疫精神,传播正能量、汇聚精气神,充分展示新时代人民教师的责任担当。

(六)自觉接受疫情防控教育培训,遵守《公民防疫基本行 为准则》,在日常工作生活和抗疫实践中跟进学习疫情防控政策、 法规和制度,提高防病意识、自我防护能力与环境消毒技能,增 强疫情防控实际本领。

(七)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自 觉服从学校调配和工作安排,严格执行统一部署、统一手势,团 结一心、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第五条 教职工须每天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如实告知个人行 踪和健康状况。及时准确完成每日健康信息、以及疫情防控要求 提供的其他信息的填报。教职工如出现身体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疑似症状,应主动配合属地防疫部门工作,及时就医并做好隔离观察等,并主动上报学校。

第六条 教职工要自觉服从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学校核酸检 测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健康排查工作,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主动 上报。

第七条 教职工应主动配合各类场所测量体温、登记信息、 佩戴口罩等防控要求,在校园内需佩戴口罩、不扎堆、不聚集, 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保持勤洗手、常通风、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 挡等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八条 教职工应关注权威媒体和学校官方媒体发布的疫情 信息,个人不得随意传播网上各类涉疫不实信息,不信谣、不传 谣、不造谣,有效调节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学习科学规范的疫情防控知识,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正确对待各类言论,维护健康和谐的舆论环境。

第九条 教职工坚持非必要不离沪、不出境。严格限制前往 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 地区所在设区市的其他县(市、区)。

第十条 教职工外出实行审批管理。教职工如确需离沪,须 办理离返沪审批手续。如需出境,还需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如因个人原因请假等, 还需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为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筑 牢疫情联防联控安全线、赢得疫情防控成效作出积极贡献的教职 工给予表彰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在评优评先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各二级单位及教职工要强化责任 担当,坚守岗位职责,坚决服从组织统一指挥调度,严守党纪法 规,确保各项防控工作令行禁止。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 意识,如有以下行为,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造成不 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 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阳奉阴违的。

  2. 瞒报、谎报、错报个人健康信息和疫情工作信息,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伪造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3. 隐瞒个人及家属旅居史、与新冠肺炎疫情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情况的。

  4. 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疫情防控部门安排的;应 隔离但拒绝隔离,或擅自解除隔离的。

  5. 校园封闭管理、准封闭管理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进出校园的。

  6. 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以及在调配使用中存在虚报冒领、优亲厚友、挥霍浪费等行为的。

  7. 其他严重违反疫情期间工作纪律的行为等。

(二) 违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1. 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出入各类校内外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拒不接受体温检测的;或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采取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2.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带领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或违反宿 舍、食堂、教学场所、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3. 以任何借口干扰、阻碍、破坏疫情防控工作执行,或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

  4. 编造、传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或发布有关疫情不当言论,扰乱公共秩序的。

  5. 从事或参与哄抢疫情防控物资、囤积居奇、牟取私利、借机敛财等行为的。

  6.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组织聚集性用餐、娱乐等活动的。

  7. 其他严重违反疫情期间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等。

第十三条 对教职工给予处分的程序、处分的应用、处分解除的程序、以及受处分教职工提出复核和申诉等,均按照学校关 于教职工处分以及申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失责, 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

第五章 组织责任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做好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充分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 教职工日常管理。按照“日报告”工作要求,动态、精准、及时 掌握本单位教职工的健康状况、行程轨迹等信息,并做好相关数 据填报工作,确保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充分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 教职工正确面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同时保 证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责任。如本单位教职工发生以上违规行为,学校将问责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 行。如国家、上海市或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