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人〔2021〕11 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强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强化教师岗位意识,促进教师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逐渐构建适应教师职业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岗位类型的聘用聘任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任教师(以下简称“教师”),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相应专业能力和水平,聘用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岗位,主要从事教学和(或)科研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专职教师、实验教师、专职辅导员等。
第三条 学校对教师岗位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本办法主要规定教师岗位的基本职责,二级单位结合本部门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在本办法基础上确定教师岗位的具体职责,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根据岗位设置方案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教师总量、结构比例和聘任条件,教师职务等级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教师不同职务等级的晋升聘任,即专业技术职务从低一级向高一级的晋升聘任,按照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教授的岗位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副教授的岗位等级分为五至七级;讲师的岗位等级分为八至十级;助教的岗位等级分为十一至十二级。教师岗位等级晋升,即同一职务内低一等级向高一等级的岗位等级晋升,按照学校教师岗位等级晋升聘任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专职教师可分为理工类、人文社科类,每一类又可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实验教师、专职辅导员一般不考虑分类。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以及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任务合理设置各类专职教师岗位。
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是指主要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同时承担一定科研工作的岗位。此类岗位主要设置在承担公共课教学的二级教学单位(或二级教学单位的某系室)。
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是指同时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且二者并重的岗位。此类岗位是学校教师岗位的主体,主要设置在二级教学单位。
科研为主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是指主要承担学术研究或研发服务等科研工作,同时承担一定教学工作的岗位。此类岗位主要设置在二级教学单位和校级实体研究机构。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学工作由所在或相关的二级教学单位安排。
第七条 教师岗位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二)坚持育人导向,把握课程思政内容要求,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为人师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以政治认同、家国情怀、文化素养、宪法法治意识、道德修养为重点,将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使命与担当以及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与观点方法贯穿到课程教学中。
(三)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严谨治学,工作作风端正,具备相应岗位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能够担负起人才培养、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的任务;遵守教育教学纪律、科研学术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秉持公平诚信,努力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服务社会。
(四)积极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科研水平,以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完成学校和二级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教师岗位职责。
第九条 教师应在岗位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认真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教授岗位
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公共基础课;教学为主型教授每年至少承担两门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教授每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主持科学研究工作,公开发表具有创新性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撰写学术著作,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负责学位点建设、教学和科研梯队建设,培养硕士研究生和指导中青年教师。
主持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项目;参加教学方法研究活动,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方法和手段进行教学活动;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主编、主审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指导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指导实验室建设,编写或主持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其他实验教学资料,设计、革新实验手段,充实实验内容或者开设新实验。
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服务、学校及二级单位团队建设工作,对学校及二级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完成学校和二级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二)副教授岗位
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公共基础课;教学为主型副教授每年至少承担两门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副教授每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掌握本学科(专业)学术发展动态,主持或参与科学研究工作,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主持或参与撰写学术著作,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活动;主持或参与学位点建设、教学和科研梯队建设,根据需要培养硕士研究生和指导中青年教师。
主持或参与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项目;参加教学方法研究活动,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方法和手段进行教学活动;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主持或参与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指导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指导并参加实验室建设,编写或主持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其他实验教学资料,设计、革新实验手段,充实实验内容或者开设新实验。
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服务、学校及二级单位团队建设工作,对学校及二级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完成学校和二级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讲师岗位
讲授本学科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公共基础课,承担本科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承担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社会实践、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参与撰写学术著作,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硕士研究生或新进青年教师。
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项目;参加教学法研究活动,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方法和手段进行教学活动;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工作,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编写或参与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其他实验教学资料。
根据工作需要兼任学生班导师,兼职承担学生辅导员、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服务工作,对学校及二级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完成学校和二级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四)助教岗位
承担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课堂讨论、协助指导实验等教学工作。参与实验室建设,参加实验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工作,参加指导生产实习、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工作。
较快地熟悉相应课程的各种教学环节,经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试讲合格,可承担主讲教师安排的部分章节的教学工作,或者在主讲教师指导下,承担习题课讲授工作;经过批准可协助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等。
在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指导下,参加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活动,以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学习并逐步掌握现代教育的技术和手段。
根据工作需要兼任学生班导师,兼职承担学生辅导员、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服务工作,对学校及二级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完成学校和二级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在受聘专职教师岗位之前没有任何高校教学经历(含师资博士后经历)的新进教师,应根据二级教学单位要求,认真学习教学管理规定,主动通过听课观摩、锻炼实践等方式,不断掌握教育教学方法和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 教师岗位类型由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聘任,不同岗位类型须符合相应的聘任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可申请教学为主型岗位:
主要承担公共课(思政课、公共数学、公共物理、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公共计算机、机械制图、工程力学等)的教师。
教育教学能力特别突出、在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中具有特别专长或者成绩显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教学项目或成果(排名前 5)。
(2)个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教学项目或成果(排名前 3);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教学项目或成果(主持人);或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类荣誉称号。
(3)获得两次校级“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或者两次校级教学竞赛一等奖。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符合学校规定的首聘或续聘的教学和科研等要求。
(三)科研为主型岗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可申请科研为主型岗位:
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的教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之一的教师:
(1)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或项目。
(2)主持获批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
(3)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发表顶级论文 1 篇或一类论文 2 篇。
(4)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5)主持承担重大技术服务项目(单项到款计算金额:理工科 200 万元以上,其它学科 50 万以上)。
(6)完成重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项到款金额 50 万元以上,或作价投资 500 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管理办法,二级教学单位可自行制定不低于学校规定的考核要求的考核办法,并具体负责本部门教师的各类考核。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脱产进修、挂职、讲学、支教或市教委入职培训的教师,脱产期限 10 个月以上的,可减免当年全年工作量;脱产期限 7 个月以上不满 10 个月的,可减免 80%的年度工作量;脱产期限 3 个月以上不超过 6 个月的,可减免 50%的年度工作量。有学校批准的病假、按规定享受产假的教师,其工作量可参照上述方式减免。
第十四条 教师应自觉参加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职务等级、岗位类型、聘任要求和岗位职责参照本办法中相同等级教师岗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教师的岗位职责和聘任要求由二级教学单位自行制定,交人事处备案。专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聘任要求参照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4 月8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职责暂行办法》(沪工程人〔2017〕3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