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教〔2020〕107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辅修学士学位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在原辅修专业办学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后,应能掌握辅修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三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
(二)主修专业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符合所申请辅修专业的招生要求;
(四)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其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须属不同学科门类。
第四条 各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各开设学院制订及修订,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评定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学计划原则上应包括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学分总数不超过 60 学分。课程教学要求要与主修专业相同,修读时间安排在平时的晚上、下午或双休日。
第五条 申请辅修报名时间为一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在选报前应征求家长及导师的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预审,教务处根据学生选报志愿和各专业报名情况,进行复核和择优录取,原则上满 20 人开班。
第六条 每学期放假前一周由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的注册和缴费信息,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学费按学期所修学分进行收取。学生中途退出课程学习的,不退回已缴学费。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辅修修读资格。
第七条 学生按每学期公布的课表进行修读,必须参加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各种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原则上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核,时间由开课学院统一安排。
第八条 辅修专业学生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学生缺课超过课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规定时间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但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时间及地点由开课学院通知学生,补考仍不及格、擅自缺考者、缓考不及格者须缴费重读。
第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取消辅修专业修读资格。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界定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各类考核考场纪律、违纪界定和处分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如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相同(除公共选修课以外),并学分数小于等于主修课程学分,则可以凭成绩和学分,办理免听不免考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受记过处分以上者(含记过处分);
(二)未按规定进行注册和缴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修读期间因健康状况、出国交流或其他必须暂时中断辅修的原因,可以提出休学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保留修读资格,保留时间最长为两年。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并进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按修读学生所获学分不同授予不同证书或开具证明。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辅修专业学生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辅修专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学习期间,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
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类别;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凡未取得辅修学士学位,但已取得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三分之二学分者,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凡未取得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二学分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开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证明。
(四)外校学生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三分之二学分及以上者,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在规定修读年限内,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证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同时达到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者,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证书;
(二)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而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者,由学生本人提出延迟授予主修学士学位的申请,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对未提出申请延迟主修学位授予的学生,授予主修学士学位同时终止其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三)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而未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者,辅修学士学位证书不单独发放,学生获得主修学士学位时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 2020 年及以后招生的辅修专业,2020 年以前招生的辅修专业在不违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仍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规定》(沪工程教〔2019〕227 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