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2022〕6 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落实《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际“贯通培养”试点专业管理工作条例》(沪工程教〔2018〕70 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及相关中职、高职合作学校的贯通人才培养质量,探索面向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加快遴选和培养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其合作的中高、中本、高本贯通培养试点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联合成立共同体,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共同体的名称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贯通培养合作共同体,简称:贯通培养共同体,是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和其合作的中高、中本、高本贯通培养试点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之间的校际间合作组织。
第三条 贯通培养共同体的宗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贯彻落实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政策要求,以“协同、创新、发展、共赢”为原则,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和协同效应,加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和其合作的贯通培养试点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间的合作,提高贯通培养共同体成员的专业建设质量和贯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贯通培养共同体成员办学水平与社会声誉,为推动上海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贯通培养共同体成员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贯通培养合作中等职业学校和贯通培养合作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开展中高、中本、高本贯通培养新增试点专业的中职、高职合作学校,自动成为贯通培养共同体成员。
第六条 贯通培养共同体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贯通培养共同体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优先参与贯通培养共同体各项教学活动;
(三)对贯通培养共同体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贯通培养共同体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贯通培养共同体章程;
(二)执行贯通培养共同体的决议;
(三)自觉维护贯通培养共同体的声誉;
(四)扩大对贯通培养共同体的宣传。
第八条 贯通培养共同体设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是共同体的决策机构,工作小组是共同体的办事机构。
第九条 贯通培养共同体领导小组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务处处长及分管贯通培养工作副处长,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组成。设组长 1 人,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务处处长担任,设秘书长 1 人,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分管贯通培养工作副处长担任,涉及人员调整的,由其岗位人员自然接替。贯通培养共同体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须经全体组员的 2/3 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决定需经 2/3 及以上参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贯通培养共同体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贯通培养共同体章程;
(二)审议贯通培养共同体成员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贯通培养共同体工作小组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务处分管贯通培养工作副处长,本科院校贯通试点专业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高等职业院校分管贯通培养工作教务处主管领导及贯通试点专业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中等职业学校分管贯通培养工作教务科主管领导组成。设组长 1 人,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务处分管贯通培养工作副处长担任,以上涉及人员调整的,由其岗位人员自然接替。
第十二条 贯通培养共同体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组织开展贯通培养试点专业各项教学工作;
(三)组织贯通培养共同体成员举办各类会议、活动;
(四)组织贯通培养共同体成员定期开展交流、研讨;
(五)落实贯通培养共同体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贯通培养共同体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提议召开联席会议临时会议。联席会议是贯通培养共同体成员单位进行经验分享、交流研讨的会议,由贯通培养共同体成员单位轮值举办。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下设校际联合教学督导组和校际联合教研组。校际联合督导组和校际联合教研组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 2022 年 5 月 19 日起施行,由贯通培养共同体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