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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沪工程教〔2021〕173 号

教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管理和建设工作,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 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规〔2017〕1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二条 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主动适应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求;

(二)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要求,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院设置新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四条 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学校鼓励和控制设置以下专业:

(一)鼓励设置的专业有:

  1. 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特别是具有显著特色和不可替代的专业;

  2. 填补上海市空白的专业和经过调整或改造的传统专业;

  3. 能对接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需求的专业,特别是在金融、贸易、航运、制造、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网络安全、医药卫生等 8 大重点领域,有一定的行业基础或在行业中有影响力,对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起支撑作用的相关专业。

(二)控制设置的专业有:

  1. 毕业生签约率和就业率过低的专业;

  2. 重复设置较多的专业;

  3. 与本校已设专业的师资队伍严重重复、课程设置严重相似的专业;

  4. 预警专业。

第五条 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此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教务处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具体通知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三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充分尊重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以宏观调控为主,整体上把握学校专业发展规划,以现代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构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专业建设以学院为主体,学院要把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建设作为学院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把专业建设落到实处。

第八条 专业建设的总体原则是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质量,学校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加强重点、特色专业建设,以一流本科“双万计划”“四新”等专业建设为引领,以专业认证为抓手,强化专业内涵建设,逐步建成一批一流专业。

第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完善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机制,统筹制定学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各学院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以四个回归为基本遵循,以专业认证为抓手,围绕专业定位、专业管理规范、教育教学改革成效、师资力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等,积极推进新工科、新文科建设,确保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成效。

第十条 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定位和培养目标、培养计划、教学文件、教学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建设、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等。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专业规划、建设和改革等,其人选由专业所在学院公开选拔聘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专业评估与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对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高度重视专业建设,定期开展专业自评,并组织各专业参加上海市教委组织的专业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同时鼓励各专业积极参加教育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国内外专业认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申报等。

第十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毕业之前,每年组织开展新设专业年度检查并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积极组织专业参加上海市教委组织实施的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招生计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 如果上海市教委在检查与评估过程中发现现设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学校将按照上海市教委要求对其限期整改,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采集并发布专业状态数据,组织各专业开展自评,对于办学水平不足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并督促整改。对于连续两次预警的专业,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下一年度减招或停招。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总体建设规划,结合学院专业结构优化目标,分析各专业状态数据,可主动向学校提出专业调整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2 月 12 日起实施,原《本科专业建设管理条例》(沪工程教〔2015〕10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