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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专科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专科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沪工程教〔2022〕95 号

教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3)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完善学校管理和教育评价体系,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分制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培养计划是学生进行选课的基本依据,各种不同类型的学生,应按照相应的培养计划要求修读规定的学分。

第四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教学课,原则上每 16 学时为 1 学分,体育课每 32 学时为 1 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原则上每 20 学时为 1 学分。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每周为 1 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先折算为周数,30 学时相当于 1 周,再按每周计 1 学分,折算为总学分。

(三)“合作教育”工作学期每 3 周计为 1 学分,每个工作学期(一般为 6~8 周)最多计为 2 学分。

(四)培养计划中带括号的课不计入总学分。

第五条 学校根据培养计划和教学资源情况,确定并公布每学期实际开设的课程。学生按照学校相关选课管理办法进行选课,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第六条 选课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最高不宜超过 35 学分,最低不宜低于15 学分。

(二)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每门课选课人数满 15 人,专业课每门课程选课人数满 10 人,组班。重读课人数满 10 人组班。

(三)学生所选的课,一经确认,不得更改。但对因不及格需重读造成课程冲突者,可在每学期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退选。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准入资格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按照培养计划规定,除应修满培养计划要求的总学分外,还应该修满培养计划各模块中的全部必修课程学分和相应类别的选修课程学分。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如闭卷、开卷、半开卷(指定参考书)、面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论文、报告等。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教学环节的情况。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和平时成绩综合后确定,具体由开课系(教研室)在开课前确定,并经院(部/中心)批准后通知学生。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5 等(A、B、C、D、F)10 级(A、A-、B+、B、B-、C+、C、C-、D、F)记分制。学生所修课程成绩达到 60 分(D)及以上的,可取得所修课程的学分。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为确切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及能力,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评定方法,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100~90 A 4.0
89~85 A- 3.7
84~82 B+ 3.3
81~78 B 3.0
77~75 B- 2.7
74~71 C+ 2.3
70~66 C 2.0
65~62 C- 1.5
61~60 D 1.0
60 分以下 F 0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不论及格与否)的总学分数,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方法是: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over∑课程学分}={∑学分绩点\over∑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到小数点后 2 位,4 舍 5 入后以小数点后 1 位计量,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获奖学生,其最终平均学分绩点增加 0.3 予以统计(平均学分绩点上限为 4.0,超过 4.0 以 4.0 统计)。

第十二条 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除符合免修、免听的规定外,必须参加该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请销假制度》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缓考。缓考以随下次相同课程同堂考试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公共选修类课程没有缓考。学生若擅自缺考,以旷考论,该门课程注明“旷考”并以零分记,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校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绩点记为零。对于因考核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和重读。经教育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者,在解除处分后,可以给予该课程的重读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本校《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读,选修课可重读,也可改修。重读课程(包括因不及格而改修)需按学分缴纳学费。重读不及格,允许再次付费重读,重读课程的成绩按重读实际成绩计分。学生对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付费重读。

第十八条 重读课程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读时间。同一学期内,凡有同规格课程开设的,重读学生须和其他学生同时、同卷考核。

第十九条 免修。对转专业、转学,插班生、专升本及重新参加高考等方式入学、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学分及教学要求达到本专业要求者,且成绩满 75 分(含 75 分或绩点≥2.7)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于跟班上课,但须在学校和体育部安排的保健班学习、锻炼及参加有关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免听。重读课因上课时间冲突,由学生申请、授课教师同意的,准予免听。核准免听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参加测验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补考。学校每学期对相关课程组织补考。学生所修的课程如果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学生没有选修的课程不允许参加补考,无故旷考者不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预科生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无专门规定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