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教〔2021〕32 号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
材料费: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费用。材料的采购方式及流程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差旅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调研考察、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发生的相关支出。
交通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市内交通支出。交通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10%。
出版、文献、知识产权等费用: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教材出版费、邮费、论文版面费、文献检索费、办理入库手续后的相关图书购置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打印、装订、印刷、教学视频制作等费用,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整理、购置等费用。
专家评审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校外专家评审、评议、咨询等费用。专家评审费的使用需经教务处审核。以上各项费用具体报销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二、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
各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经费开支,记录每一项支出的情况,为结题时的经费决算奠定基础。2.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贯彻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
项目负责人因故(如项目负责人出国、调动、重病等)无法进行项目建设,有关学院需向教务处提交申请,停止其项目经费使用,并在原项目组内选择合适人选作为项目负责人,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新的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项目建设和使用项目经费。
中期检查时被列为不合格的项目,停止其经费使用;被列为限期整改的项目,在整改合格前停止其经费使用。
项目验收逾期 3 年及以上者,学校将终止该项目,并追回已报销的经费,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终止后两年内不得申报教学建设项目。追回的项目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三、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26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工程教(2020)12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