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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沪工程教〔2021〕184 号

教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强教学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鼓励教师以人才培养为本,主动面向当今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和新需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理论与教学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研究,重在解决教学实际问题,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与管理,项目类别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教学研究、各类教学改革专项等。

第四条 学校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作为教学建设与改革方向的宏观指导。项目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相结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并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 项目负责人仅限 1 人,且为本校在岗在编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每人每年限申报 1 个项目;

  4. 有未结题校级教学建设项目的不得再次申报;5.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一年内(自事故认定之日起)取消项目申报资格。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两年内(自事故认定之日起)取消项目申报资格。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三年内(自事故认定之日起)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市级及以上教学项目申报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参照上述校级项目执行,如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六条 学院(部/中心)应严格按照学校项目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遴选项目经公示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将影响学院下一年度申报额度。

第七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学校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八条 教务处与学院(部/中心)及项目负责人三方签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建设项目合同书》,各方按照合同书及附件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第九条 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 1 次,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学校发布的项目指南为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行学校、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包括项目选题规划、申报评审、验收结题、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部/中心)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强化政治把关,同时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工作进度,保证项目质量,在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并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建设经费、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成员等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批,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 1 年,且延期申请应至少于规定结项时间前 1 个月提出,否则不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终止或撤销项目,并收回剩余项目经费或视情况追回已拨经费:

  1. 结题验收不合格,或整改后仍未能通过结题验收。

  2.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3.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 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反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制度。

  5. 其他因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第十六条 终止或撤销项目的负责人自项目终止或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中期检查

  1. 学院(部/中心)根据教务处项目中期检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工作。

  2. 中期检查评审专家至少由三位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师德师风,本领域或相近领域的校内或校外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占三分之一及以上。

  3. 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做终止或撤销处理,必要时追回已拨项目经费。4.学院(部/中心)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将中期检查结果和报告提交教务处。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

  1. 学院(部/中心)根据教务处项目结题验收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2. 项目验收专家组至少由三位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师德师风,本领域或相近领域的校内或校外专家组成。其中,正高职称专家占半数以上,校外专家占三分之一及以上。

  3.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做终止或撤销处理,必要时追回已拨项目经费。

  4. 学院(部/中心)负责组织项目建设资料归档工作,并将归档证明提交教务处。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和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开展项目研究而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学校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或视情况追回已拨经费。

第五章 项目认定

第二十三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院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激发改革活力,学院自主立项的院级教学项目,经学校认定,优秀的项目可认定为校级项目。

第二十四条 申报认定的项目须为按照一定的立项流程通过院级遴选,并有一定经费资助的院级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申报资格参照“第五条 申报条件”中“1、2、3、5”条款。

第二十五条 学院(部/中心)将申请认定项目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学校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二十六条 认定通过的项目等同于校级教学建设项目,并纳入校级教学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包括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使用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 1 次,具体认定要求以当年学校发布的项目认定通知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2 月 21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沪工程教〔2015〕9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