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教〔2022〕96 号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手段,促进专业内涵建设与学科交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推动学生个性化培养、学科多元化交叉、学生自主化选择和校企紧密型协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指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的培养,使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高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性,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条 微专业是从就业岗位和市场需求的角度出发,以学生职业为导向的专业课程。微专业的构建是推动地方应用型高校服务国家经济和教育政策,与地方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有机衔接与深度融合,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新举措。
第四条 微专业设置应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符合学校整体—3—的人才培养定位。
第五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教学部门基于现有优势学科专业设置微专业,微专业名称不受本科专业目录限制。开设与国家新兴战略相适应的微专业、行业企业(龙头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等深度参与、有效支持学生高质量就业,是我校开展微专业建设的鲜明特征。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跨专业设置微专业。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建设与改革以及人才培养需要,发布微专业立项建设通知。各教学部门围绕微专业建设进行探索与实践,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申报微专业建设项目,学校择优立项。微专业建设情况作为评价学院专业建设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 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为 12-16 学分,共设 5-8 门课程,培养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微专业培养方案需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教务处。
第八条 教学部门围绕微专业培养目标和结业要求,基于 OBE 理念精心设计课程体系和教学环节。结业要求应体现能力培养要求,确保培养目标能够达成。课程设置能够有力地支撑结业要求的达成,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晰,课程大纲充分体现课程目标对结业能力要求的支撑关系并明确考核评价标准。
第九条 微专业应组建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行业企业专家加入教学团队。确定微专业负责人,主要负责微专业规划和建设。微专业负责人为学校在岗在编教师,拥有高级职称,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
第十条 学校鼓励教学部门将微专业建设与辅修专业建设相结合,通过1 个辅修专业与 2~3 个微专业的课程兼容,增加学生学习的选择性,实现人才培养的交叉性和开放性,满足新技术、新产业、新经济对新型工程技术人才的需求,实现企业定向培养、行业用人前置的培养需求。
第十一条 微专业实施两级管理。教务处及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总体微专业建设规划、组织申报与评审、教学过程质量监控、证书发放等,各教学部门主要负责微专业设置、招生和录取、日常教学运行和管理、成绩管理及证书发放资格审核等。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微专业。学生完成微专业课程学习,达到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教学部门审核形成建议授予微专业证书的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由学校颁发微专业证书,原则上合作单位应同时颁发行业微专业证书。此外,也可面向社会人士进行招生,其他高校在校全日制学生修读要求参照本校学生。
第十三条 微专业采用线上、线下或线上与线下授课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学生须在主修学制阶段完成。微专业原则上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一般安排在学校非主修时段授课。如微专业教学活动与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十四条 学生被学业预警期间不可以申请修读微专业。开办部门须在微专业招生时注明先修条件,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开始申请修读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一个或多个微专业。
第十五条 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如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评奖评优和毕业资格。
第十六条 微专业课程学分收费参照辅修专业收费标准,学生申请修读微专业获批后,按相关通知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七条 如学生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由开设微专业的教学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退费。开班前可全额退费,开班三天内可退学费总额的 80%,开班三天后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