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教〔2021〕35 号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大学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现场观察、调查研究和实际操作,使学生了解所学专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获得初步实际工作和专业技能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敬业及团队精神。为规范我校实习教学管理,保证实习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习教学要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要注重教育和引导学生弘扬劳动精神,将“读万卷书”与“行万里路”相结合,扎根中国大地了解国情民情,在实践中增长智慧才干,在艰苦奋斗中锤炼意志品质。
第三条 实习教学是大学生了解专业工程项目实际应用场景的主要途径,是理解工程实践对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法律、伦理等制约因素影响的主要方式,是理解并遵守工程职业道德和规范,履行职责的主要手段,是培养“解决复杂工程问题”能力的重要课程形式。
第四条 实习教学需明确课程目标,在大纲中体现实习课程在课程矩阵中的作用。针对课程目标进行教学过程和考核方式的设计,明确用于评价学生学习成果和表现的评分标准,其中“合格标准”要体现课程目标基本达成的底线。
第五条 实习教学范围包括: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六条 教务处职责
(一)负责全校实习教学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市教委对实习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精神,制定、修改学校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二)协调解决实习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抽查实习教学情况;
(三)组织、交流实习教学工作经验;
(四)按规定向市教委、学校领导上报全校实习教学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七条 学院(教学部/中心)职责
(一)教学院长负责本学院实习教学的全面领导与组织工作;
(二)教学院长负责根据培养计划审核、批准本院各实习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规划、考察、建设实习基地;
(四)分配实习教学经费,检查实习教学经费使用情况;
(五)检查实习教学质量,总结、交流实习教学经验;
第八条 系(教研室)职责
(一)负责具体实习教学任务的组织与实施;
(二)根据培养计划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并报学院领导审查;
(三)建立稳定的实习教学基地,落实具体的实习场所,做好实习过程管理工作;
(四)组织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并指派指导教师;
(五)进行实习教学改革,检查实习教学效果,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六)按要求做好实习教学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根据具体实习安排情况,将实习地点分为集中和分散两类。
第十条 集中实习:以班级集中到实习单位进行的实习,要求每个班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分散实习:根据实习安排可分散进行的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认定学生所选择的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在各实习点流动指导学生,实习点较多且分散时,二级学院(部)应酌情增加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为地区经济建设培养人才的定位,实习基地必须选择具有较高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单位,应充分利用企业资源,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做到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实习基地分为校内与校外两类。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要面向社会、面向实际,体现出高校的优势与先进性;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选择应与学校的学科发展方向相对应,利用产学研合作与企业建立稳固的联系。实习基地建设应满足各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对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良好政治与业务素质、责任心强、有组织能力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管理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二)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制订实习计划与实习指导书,对实习过程的各项工作负责。
(三)实习指导教师应保证实习教学质量,因材施教,耐心指导,解答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
(四)实习指导教师应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实习安全教育。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请示汇报,及时解决。
(五)实习指导教师应批阅学生的实习报告,根据学生实习的实际表现,评定成绩。
(六)在校外实习时,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地组织好实习,加强与实习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确保让每位学生皆参与到工程实践中
(七)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应做好书面总结,交学院存档。
第十五条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一)实习学生应根据实习指导书和教师的要求,服从教师和实习单位人员的管理,认真完成安全教育,完成实习教学全过程;
(二)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应做好实习笔记,积累素材,实习结束,写出实习报告。
(三)实习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六条 实习考核依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确保有合理的考核评分标准,体现对课程目标和相关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合理、客观评价。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按 5 等 10 级制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习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工程教〔2015〕11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