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各类考核考场规章、违规界定和处分管理规定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各类考核考场规章、违规界定和处分管理规定

沪工程〔2021〕2 号

教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进一步严肃考核纪律,严格考场管理,规范违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学生参加考核,必须携带本人校内有效身份证件(校园卡、学生证或研究生证),并置于桌子右上方备查,否则不得参加考核。

第三条 学生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就坐。考核迟到超过 20 分钟,取消本次考核资格,作旷考处理。开考 30 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四条 闭卷考核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是否能使用计算器,由主考教师规定并通知学生),开卷考核只准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手册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任何书籍、笔记等均须连同书包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

第五条 学生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智能穿戴设备及具有存储、录音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关闭电源,交监考人员临时保管。

第六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若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出现递条、夹带、代考、偷看、交谈、念读、互相换卷、抄袭、对答案等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凡经查实,认定违规行为的学生都将受到相应处分。

第八条 在考核过程中,学生应保持肃静,不得任意起立或离开座位;如临时有事,需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行动。

第九条 学生答卷完毕,须将考卷、答题纸、草稿纸同时交出,不得私自带出考场。学生交卷后不得再返回考场,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

第十条 考核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一条 考核违规行为分为违纪行为和作弊行为两类。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核进行期间,不遵守考场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但尚未构成第十三条情节的,应当认定为违纪行为。

(一)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四)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擅自分拆考卷的;

(六)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作为。

第十三条 学生在考核进行期间,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

(一)代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核的;

(三)组织团伙作弊的;

(四)使用各类通讯设备、智能穿戴设备及具有存储、录音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核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的;

(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九)未经主考教师同意,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十)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一)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院学术委员会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的;

(十二)采用论文、报告等形式的考核,以剽窃、抄袭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的,经批阅教师鉴定,并与学院教授委员会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的;

(十三)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十四)携带各类通讯设备、智能穿戴设备及具有存储、录音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核的;

(十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传、接物品的;

(十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核秩序行为的。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及流程

第十四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发生第十二条所列各项情节一,构成违纪行为,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同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发生第十三条所列各项情节之一,构成作弊行为,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一)认定为第十三条第一至第七项及第十六项的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认定作弊行为受过纪律处分,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认定为第十三条第八至十三项较为严重的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认定为第十三条第十四、第十五项的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学生发生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并由两位监考人员认定,学生应停止考核并退出考场,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收回,监考人员在试卷上标记“违规”字样,当场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名,考核结束后立即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所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对违规事实调查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拟处分意见。调查中,学院应将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书面记录。学院需在学生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提交《学生违规处分预审表》至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院认为应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将《学生违规处分预审表》及陈述申辩等相关材料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作出处分决定;学院认为应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将《学生违规处分预审表》及陈述申辩等相关材料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作出处分决定。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发生违规行为,不得参加当次课程补考。经教育表现良好并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给予该课程的重读机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生在国家教育考试、其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或经省级考试机构认定的考试中,发生违规行为的,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籍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考核违规行为。对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和预科学生的考核违规处理,学校或上级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学校或上级部门无专门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6 月 26 日起执行。原《关于各类考核考场纪律、违纪界定和处分的管理规定》(沪工程教〔2017〕50 号)、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沪工程研〔2006〕13 号)同时废止。已按原规定处理的问题,不因本规定的颁布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