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xx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xx

沪工程教〔2021〕63 号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全日制本科按学院学科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方案(试行)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对部分专业实行按学院学科大类招生,为规范按学院学科大类招生专业的分流和培养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坚持“实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重应用”的人才培养理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让更多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特长选择专业。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自我管理,倡导职业规划,激发学习热情,培养竞争意识,促进学风建设,提高人才质量。

第二条 大类分流是指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按照规定的条件,在试点学院所录取的大类内部选择主修专业。

第二章 专业分流原则

第三条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专业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专业布局,合理调配教学资源,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增强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条 坚持自主选择和学校引导、调控相结合原则,有利于教学的组织与实施,保持学科专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七条坚持综合成绩优先,遵从志愿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综合成绩,进行专业分流。

第三章 专业分流的组织机构与主要职责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大类招生改革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主要职责:

(1)对各学院的专业分流方案及实施细则进行审核;

(2)对分流工作实施过程进行指导与监控。本科生大类分流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求,结合专业办学条件、招生就业情况和学生历年选择情况等,核定每年各专业计划人数。

第九条 工作小组各试点学院分别成立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本学院专业分流方案和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方案的具体实施,并确定推荐名单;

(3)负责对新生进行以“专业分流”为主题的入学教育;

(4)负责对学生的专业教育,使学生对学业、职业有合理的规划,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

(5)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充分了解分专业前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意愿,及时化解学生因选专业而产生的不满情绪;

(6)负责接收、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章 专业分流的说明

第十条 专业分流只能在学生入学当年经学校批准并正式公布的试点学院专业大类所含的专业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 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分流,依照专业志愿对综合成绩进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果第一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将参考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学生在所属专业大类内按顺序填报专业志愿,填报志愿数应等于所属专业大类内的专业数量。若未填满且未被已填志愿录取,视为同意按调剂志愿录取。

第十三条 学生专业分流综合成绩,由试点学院根据专业分流方案计算并公示,学院确定各专业拟分流名单由工作小组审核通过,报教务处公示。同一专业志愿,学校根据学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参考专业志愿,进行专业选择;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待同一志愿其他学生专业确认后再进行专业选择。受处分的同学按照按处分级别由轻到重排序进行专业选择;同一处分级别,综合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各专业原则上最少人数限制为20人,最大班容为45人(各专业的实际最大班容以各试点学院公布的分流方案为准)。专业分流人数不得超过公布的专业计划人数。

第十五条 对于新疆内地班及预科转正的少数民族学生,原则上采用单独排序按试点学院各专业招生人数同比例录取。

第十六条 分流后,因考取插班生等而产生空缺的专业名额,不再用于该专业分流学生的增补名额。

第五章 专业分流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学校在公布招生简章时,对按试点学院学科大类招生的专业加以明确。各试点学院在新生入学时需介绍和公布专业分流方案。

第十八条 大类专业分流工作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小学期进行。学生进入主修专业后,按相应专业培养计划培养。各试点学院在第二学期第 5 周之前依据本办法结合专业特点拟定专业分流的实施细则。细则中应明确各专业的分流名额及分流条件。由学校大类专业分流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教务处于第二学期第 7 周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分流条件于第二学期第 13 周内填报分流志愿,并按试点学院规定时间交所在的学院。分流志愿一经提交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各试点学院须于第二学期第 18 周,将本学院学生综合成绩及排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学生对综合成绩及排序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本学院大类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反映。

第二十一条 第二学期第 19 周,各试点学院大类专业分流工作小组根据分流方案和实施细则,确定各专业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各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学生的申诉、信访的接待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试点学院需于公示期结束后的三日内将学生分班名单上报教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学生处、各试点学院须做好后续的教学及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大类专业分流领导小组审核试点学院上报的专业分流名单,并正式发文。学校纪委对全日制本科生大类专业分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学生异议,并进行复查、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项由学校大类专业分流领导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4 月 8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