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教〔2020〕192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评审、检查、推选等管理流程,提高项目执行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 号)《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 号)和《关于加快建设发展新工科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2.0 的意见》(教高〔2018〕3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高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坚持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服务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需求,服务企业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需求,鼓励相关企业不以直接商业利益作为目标,深化与高校产学合作,促进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的多方协同,培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高校开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研究与实践,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深入开展多样化探索实践,形成可推广的建设改革成果。(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师资、技术、平台等,将产业和技术最新进展、行业对人才培养的最新要求引入教学过程,推动高校更新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建设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可共享的课程、教材、教学案例等资源并推广应用。
(三)师资培训项目。企业提供经费和资源,由高校和企业共同组织开展面向教师的技术培训、经验分享、项目研究等工作,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企业提供资金、软硬件设备或平台,支持高校建设实验室、实践基地、实践教学资源等,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企业提供师资、软硬件条件、投资基金等,支持高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实践训练体系、创客空间、项目孵化转化平台等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六)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企业提供资金、指导教师和项目研究方向,支持高校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
(七)其他教育部确定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五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由学校师生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发布的通知进行申报,学院(部、中心)经过论证、遴选,提交至教务处审核用印。
第六条 学校师生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应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确保项目能够按期实施并完成。
第七条 教育部正式立项后,凡涉及需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合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协议(合同)签呈单》(见附件),由学院(部、中心)负责人审核协议(合同)内容并在协议(合同)签呈单上签字;项目负责人持填报完整的协议(合同)签呈单和纸质版协议(合同)书到教务处办理盖章手续。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和所属学院(部、中心)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协议(合同)内容,把控项目各方责权利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九条 凡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名义申请并获得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拨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财务处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设置独立经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到教务处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持教务处开具的立项确认单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材料费: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费用。材料的采购方式及流程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出版、文献、知识产权等费用: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教材出版费、邮费、论文版面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差旅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调研考察、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发生的相关支出。
(四)交通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市内交通支出。交通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10%。
(五)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的费用。
(六)资料费: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印刷、图书购置、教学视频制作等费用。
(七)专家评审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校外专家评审、评议、咨询等费用。专家评审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10%。以上各项费用具体报销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出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环境改造、餐饮和通讯等费用。
第十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全权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开展相关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部、中心)负责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变更,须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要求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终止项目实施,并冻结或收回剩余项目经费:
(一)项目建设质量低劣,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阶段性检查或结题验收者;
(二)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协议(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任务,并按照合作企业相关要求,填写验收报告书、提交相关成果附件,同时,完成项目经费的执行,如有经费结余,将在企业验收一个月后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所属部门组织项目验收评审会,审核《验收报告书》和成果附件,填写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应由至少 3 位专家组成,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 1 人。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作企业验收通知要求,将学校验收意见和验收相关材料按时提交企业验收,企业验收通过可参与学校上报上海市教委优秀项目的遴选,验收不通过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该类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企业验收后一个月内,学院(部、中心)需组织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建设资料归档,并将归档证明提交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和合作企业联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如有变更须及时到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有关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