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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沪工程教〔2021〕100 号

教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保证学校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加强学校对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统一指导,完善本科生的教育教学改革,成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旨在确保教师在大学教育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听取学生的意见与建议,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在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对学校本科生的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规划和设计;对学校相关的职能部门以及学院(部、中心)所提交的与人才培养有关的各项报告和方案进行指导和审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科分布和学院(部、中心)专业设臵情况,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不超过 35 名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等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成为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教授委员会推荐,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 1 人。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科平台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承担学科平台内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划和设计,及与教学相关的各项报告和方案指导和审议,学科平台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由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名,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学院(部、中心)可由教授委员会承担有关教学规划、指导、审议、监督等职能,负责制订学院(部、中心)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认定本专业的教师授课资格,全方位监督学院(部、中心)的教学和培养的质量,学院(部、中心)教授委员会在有关教学规划、指导、审议、监督等方面接受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执行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

第七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负责组织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学校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平台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可连聘连任,连任不超过 2 届。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委员涉及到“退休(含返聘)”、“人事关系不在本单位”等情况,应由原归属学院(部、中心)提出委员继任者的更换申请至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并在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上讨论、校长办公会议上审议确定,由校长聘任。委员在任期内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或者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总则中的规定,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中长期与整体的规划负有咨询、规划和审议的职责:

  1. 受学校委托,就学校的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的政策和规划、教学的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政策等重大议题提供咨询;
  2. 受学校委托,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就学校教学体系的宏观规划、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做出具体规划;
  3. 对各学科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专业调整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4. 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5. 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条例。

第十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的日常工作的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和审议的职责,并对所指导、审议的各项工作负有监督职责:

  1. 指导、审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和培养改革的相关方案;
  2. 指导、审议各学院(部、中心)新的专业设臵和调整以及有关课程建设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的重大方案;
  3. 指导、审议每年学校教学工作要点、工作考核要求和教学经费使用的方案;
  4. 指导、审议学科平台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和秘书处提供的各种具体方案与报告;
  5. 确定学科平台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指导并协调各学院(部、中心)教授委员会在教学规划、指导、审议、监督等方面工作。
  6. 承担校长委托的其他有关教育与教学的事宜。
  7. 裁定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定和决策;在学校教学规划、学校教学重大改革、教学争议裁定等需要做出决议时须进行无记名投票,出席会议的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所涉及的有关内容,一般由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学科平台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学院(部、中心)教授委员会在有关教学规划、指导、审议、监督等方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讨论重大教学工作问题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十五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要回避。

第十六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校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的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每年的预算拨款。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 2021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沪工程教〔2019〕24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