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教〔2021〕36 号
为保证和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具体实施《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工作管理条例》,使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具有可操作性,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贯彻落实思政建设和 OBE 理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质量管理实施的监督负责人是教学副校长。
第二条 教学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以下项目: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质量专题分析;教学质量的改进。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项目的负责人是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办)具体落实监控职责。
监督项目的主要内容有:
第四条 质量办在课堂教学质量监控的监督项目中,应在每学期末汇总校领导和校教学督导组听课的反馈意见和各学院提交的听课汇总表,对全校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五条 质量办在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的监督项目中,应在每学期末汇总学校对实践教学质量的检查结果和校教学督导组现场听课的反馈意见,对全校实践教学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六条 质量办在教师教学事故的监督项目中,应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第七条 教学质量专题分析监督项目的负责人是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由质量办负责主要执行,组织部、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规划处、财务处、国际交流处、资实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处、团委以及各院(部、中心)配合执行。
第八条 教学质量专题分析的内容有:本科教育基本情况分析;师资与教学条件分析;教学建设与改革情况分析;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情况分析;学生学习效果分析。
第九条 质量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本科教育基本情况分析的项目中,应对学校概况、本科生生源质量、本科开课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 质量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师资与教学条件分析的项目中,应对师资队伍情况、教学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一条 质量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教学建设与改革情况分析的项目中,应对教学建设情况、课程思政建设、实践教学情况、创新创业教育情况和国际交流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二条 质量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在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情况分析的项目中,应对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的实施情况、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条 质量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学生学习效果分析的项目中,应对学生学习情况、应届本科毕业生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四条 各院(部、中心)在专题分析的项目中,应落实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学质量专题分析的各项要求。
第十五条 质量办应在每年末提出本科教学质量分析报告,报校长及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学质量的改进监督项目的负责人是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由质量办、相关职能部门、各院(部、中心)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中心)在本监督项目中,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自行及时予以纠正,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好记录,如涉及学校层面的建议和问题,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质量办在本监督项目中,应收集和汇总各院(部、中心)、各职能部门针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而制定的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措施,并予以监督落实,及时将各院(部、中心)、各职能部门关于落实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措施的情况,报教学质量监控、分析和改进的监督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2 月 5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质量管理实施方案》(沪工程教〔2015〕9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