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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沪工程教〔2020〕155 号

教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1)


为强化对我校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监控、指导和反馈,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进我校教育改革,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使教学督导的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同时适用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级教学督导和兼职教学督导。

第一章 教学督导的定位

第一条 为加强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强化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学校决定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全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必须按本条例接受督导。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长及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协助开展。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校长聘任,根据学校教学需求开展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全校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教学督导是教学工作的咨询、指导、监督机构,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推进教学工作的科学管理,对学校的各项教学工作和活动行使检查、指导、反馈、评价、调查研究等基本职责。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得到贯彻,使教学改革、教学建设能够顺利进行。

第二章 教学督导的聘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聘任条件

(一)熟悉国家高等教育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与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治学严谨,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三)熟悉我校的教学状况,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校级教学督导年龄在 70 周岁(不含)以下离退休人员,工作时间有保障,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校级教学督导实行聘任制,由校长聘任,每届聘期为三年,期满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超过 67 周岁则不再聘任。

(六)校级教学督导如因健康情况、年满 70 周岁、一年中累计六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自动终止聘期。

(七)兼职教学督导以各院(部/中心)为单位推选,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和校教学督导组审查决定聘任与否,每届聘期为三年,参与到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中,聘任期间若办理了退休手续,则不再聘任兼职教学督导。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工作内容与任务

(一)督教

  1. 教学督导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及运行规律,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2. 教学督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一般在 40-60 课时。在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协调下,随时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教学环节进行检查、指导,登录督导选课系统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听课情况表》并打印签字交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存档,对授课教师的立德树人、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教学特点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听课后如发现疑似教学事故等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也可以与教师本人交流意见和建议,对青年教师给予帮助和指导。教学督导对学生反映意见较多或有争议的教师,可以组织跟踪听课,了解情况,探讨改进途径。

  3. 教学督导参与每学期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检查,按要求填写《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检查记录表》,并及时反馈给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4. 教学督导配合学校教学重点工作,参加每学期的教学资料检查,抽查部分试卷、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论文、毕设答辩,参加优秀毕业设计、创新创业项目答辩等各类学生学术类活动的评选验收工作,及时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督管

  1. 教学督导针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专业规划、学科建设、实践教学、教学评估等方面提出建议,帮助学校进行决策分析。

  2. 教学督导加强与二级学院(部、中心)领导和教师的交流沟通,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教师对教学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 教学督导参与青年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帮助学校制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为需要提升教学能力的教师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4. 教学督导参与学校优秀主讲教师、青教赛等各类教学项目的评选工作。

  5. 协助校领导、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做好临时安排的有关教学督导工作。

(三)督学

协助调查、了解各学院的学风情况,配合学校加强学风、考风建设。

(四)督研

教学督导加强对新形势下教学工作动态的研讨,对教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撰写调研报告,为学校改进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第六条 督导组组长、副组长工作内容与任务

(一)教学督导组组长、副组长应组织督导工作交流会,每学期至少召开 4 次,督导组成员应尽量协调时间参加会议,交流在教学督导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收集督导组成员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并提交书面报告。

(二)教学督导组组长、副组长应根据学校教学需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重点工作。

(三)教学督导组组长、副组长应组织并协调督导组成员完成督教、督管、督学、督研等各项相关工作。

第四章 其它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津贴每年分 10 次发放。如因各种原因,教学督导无法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则根据实际完成情况酌情扣减发放津贴。

第八条 学校对聘任的兼职教学督导建议按每学期 64 学时发放工作补贴,具体工作量与校级督导一致,可记入该教师在学院教学工作量考核。

第九条 教学督导在聘任期间学校颁发聘书和督导证,教学督导须挂牌督导。

第十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可参照本工作条例成立学院(部、中心)二级教学督导,制定相应的二级督导制度并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开展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并加强与校级教学督导的联系与沟通。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条例自 2020 年 9 月 2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沪工程教〔2019〕22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