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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规定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规定

沪工程教〔2019〕227 号

教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在主修第一专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后,应能掌握辅修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三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主修专业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符合所修读辅修专业的招生要求;

(四)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其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须属不同学科门类。

第四条 各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各开设学院制订及修订,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教学计划原则上应包括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学分总数为 60 学分左右。课程教学要求要与主修专业相同,修读时间安排在平时的晚上、下午或双休日。

第五条 申请辅修报名时间为一年级第二学期的第 12 周左右,学生在选报前应征求家长及导师的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预审,教务处根据学生选报志愿和各专业报名情况,进行复核和择优录取,原则上满 20 人开班。

第六条 每学期放假前一周由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的注册和缴费信息,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学费按学期所修学分进行收取。学生中途退出课程学习的,不退回已缴学费。

第七条 学生按每学期公布的课表进行修读,必须参加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各种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原则上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核,时间由开课学院统一安排。如采用其它考试方式,教师须于每学期第 10 周前报教务科备案。

第八条 辅修专业学生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学生缺课超过课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规定时间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但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时间及地点由开课学院通知学生,补考仍不及格、擅自缺考者、缓考不及格者必须缴费重读。

第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取消辅修专业修读资格。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界定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各类考核考场纪律、违纪界定和处分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如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相同(除公共选修课以外),并学分数小于等于主修课程学分,则可以凭成绩和学分,办理免听不免考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受记过处分以上者(含记过处分);

(二)未按规定进行注册和缴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修读期间因健康状况、出国交流或其他必须暂时中断辅修的原因,可以提出休学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保留学籍,保留时间最长为两年。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并进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按修读学生所获学分不同授予不同证书或开具证明。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辅修专业学生,将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1. 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辅修专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2. 学习期间,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1.8;

  3. 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类别;

  4.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凡未取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但已取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三分之二学分者,将颁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辅修专业证书。

(三)凡未取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二学分者,开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证明。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本科生、西南片高校协作组高校本科生、松江大学园区各高校本科生。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