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教〔2017〕104 号
为进一步保证我校港澳台学生的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管理规定》(教港澳台[2016]96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是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二条 各学院、部按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依据港澳台学生的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为港澳台学生安排入学教育、课业辅导,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工作。
第三条 港澳台学生的思政类课程为选修课程,如学生不选或只选修部分思政类课程,则还须选修其他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等国情类课程。学生所修思政类与国情类课程总学分,应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思政类课程组模块总学分要求。思政类课程包括:《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二)》等。
第四条 港澳台学生的培养和管理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其教学事务与我校内地(祖国大陆)的学生趋同,其学籍管理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原《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工程教〔2014〕76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