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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际“贯通培养”试点专业管理工作条例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际“贯通培养”试点专业管理工作条例

沪工程教〔2018〕70 号

教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贯通培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三五”改革与发展规划》、《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教委职〔2012〕25 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2014〕2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实现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学校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都应首先服从并服务于教学的需要。学校各部门的工作以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协调配合,坚持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三条 管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办学和教学规律,把育人放在首位,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管理理念,注重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与手段的应用,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精心组织,重视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做好教学服务、保障与评价工作。

第四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和各职业院校应鼓励各教学单位和教师积极探索“贯通培养”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在学校层面成立“贯通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贯通专业所在学院和职业院校相应院系、部门负责“贯通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具体实施。具体实施内容与要求参照相应执行办法。

第五条 建立“职业院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贯通专业所在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务处”的对口负责人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为保障“贯通培养”系列工作的规范性、有序性和高效性,各职业院校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各贯通专业需选定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联络人负责和协调“贯通培养”系列工作。

第二章 “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专业申报

第六条 “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专业申报材料由职业院校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通知与要求进行草拟,并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贯通专业所在学院进行充分沟通后,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贯通专业所在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与修订,并集中报送至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务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务处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通知与要求对学院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用印和发文后,集中报送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章 招生与学籍

第七条 “贯通培养”年度招生计划(中、高职阶段招生人数)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贯通专业所在学院与职业院校共同商定,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于招生当年的二月下旬汇总并提交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审定。经审定的招生计划由相关中、高职院校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完成报送,经批准后由相关中、高职院校负责具体实施,招生工作结束后,将录取名单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贯通培养”招生计划人数将占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贯通专业所在学院当年度的招生计划额度。

第九条 中高职贯通学生完成中职阶段学业后(根据中职校毕业安排确定时间节点),由中职校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提交符合升入高职阶段学习的学生名单和学习情况,经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批准后,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后转入高职阶段学习。

第十条 中本贯通学生完成中职阶段学业后,须参加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转段考试,符合本科录取资格的学生转入本科阶段学习。具体办法参见当年公布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中本贯通”招生章程》;中本贯通转段技能考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务处总负责与组织实施,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贯通专业所在学院和中职院校协助完成,贯通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定专业考试大纲,职业院校负责积极组织学生备考、提供部分考试场地及协助部分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高本贯通学生完成高职阶段学业后,须参加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合本科录取资格的学生转入本科阶段学习。具体办法参见当年公布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十二条 “贯通培养”学生在职业院校就读阶段由相关职业院校进行教学和管理,学籍管理按职业院校规定执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就读阶段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进行教学和学生管理,责任部门为各“贯通培养”专业所在学院,学籍管理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沪工程教〔2017〕5 号)。

第四章 教学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三条 成立“贯通培养”领导及工作小组,发挥领导及工作小组的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职能。领导及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有关“贯通培养”教学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四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习阶段教学工作及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相关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院长主持,教务处负责对日常教学的组织实施、质量跟踪与控制,完成人才培养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发展以及教学改革的深入,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需严格按照“贯通培养”培养模式试点申报材料内容执行。为了保证实施过程的连续性、稳定性,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调整,须由职业院校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相关学院充分协商讨论解决。

第六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计划对教学工作实施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在教学过程中,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业院校双方要严格执行制定好的教学计划,高质量完成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并通过采集教学信息、建立反馈和整改机制,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十八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业院校双方应选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选用或编写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授课计划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

第十九条 为保证学生质量,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各职业院校进行充分协商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各贯通学院专业负责人需每学期定期前往对应职业院校,就学生在职业院校的学习情况进行督导和交流;职业院校专业负责人也可定期到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就学生培养进行交流与汇报。

第七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教学质量管理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内外部诸要素和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积极认真的规划、检查、评价、反馈和调节,切实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职业院校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院应按照“贯通培养”指导思想、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制定出一系列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贯通专业所在学院须对各阶段教学环节的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管理。职业教育阶段教学质量由各相关职业院校负责,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就读阶段学院负责跟踪和调控。学生在职业院校就读阶段教学质量管理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体系。逐步探索和建立“贯通培养”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职业院校应于每学期第三周前将 “贯通培养”专业相关的教学文件(如教学方案、教学大纲、教学任务等)提交至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对应“贯通培养”专业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各职业院校定期就“贯通培养”系列工作开展联席会议,会议由各校轮流主办、确定会议主题、展开相关研讨活动及负责相关会务工作,每学期一次。

第八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贯通培养”增减专业或调整专业设置必须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贯通培养”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调研和各项筹建工作。每年年初按学校专业调整和设置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风建设:通过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积极、健康的学习风气;通过教学改革,充分利用选课、第二课堂等方式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严肃考风考纪,坚决制止舞弊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二十六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和各职业院校需制订并完善“贯通培养”教学基本文件,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建立健全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九章 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是所有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育研究人员的共同任务。“贯通培养”教学改革与教育研究应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贯通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重视研究“贯通培养”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贯通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途径的研究,加强因材施教内容与方法的研究,促进“贯通培养”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