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教〔2019〕230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经费的专项管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内涵建设中以教学归口立项的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照“分类统筹、滚动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使用。
第四条 “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以项目制进行管理。学校根据当年经费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及下一年度发展规划,发布立项指南或预算编制通知,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申报。
第五条 教务处按照当年“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的立项指南或预算编制通知要求,审核汇总各部门的申报书,并报送学校。
第六条 学校组织下一年度预算申报工作,组织专家论证项目及用款计划。
第七条 “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是列入学校预算的专项经费,教务处应按照预算申报、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执行当年的实际情况,分类统筹实施,并于项目执行当年下达经费至各项目执行部门。不具备经费下达条件的项目,需由教务处统筹规划使用,确保经费符合整体绩效目标。
第八条 各项目执行负责人应按照预算资金和计划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可用范围将根据每年立项指南或预算编制通知要求进行发布。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中涉及劳务费的,学生劳务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半天 150 元,专家劳务费、咨询费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 号)规定的讲课费标准执行。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 50%。
第十一条 “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在经费下达后,资金核算内容必须与申报预算一致,不得安排其他无关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经费,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学校国有资产,必须按学校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完成项目的“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结余由教务处重立预算,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依据“分类统筹、滚动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自经费下达起至当年 11 月底,经费使用期间,力争时间过半、经费使用过半。每年 11 月底仍然未完成用款计划的,资金由教务处重立预算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条例监督和审计“教学类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