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教〔2019〕231 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鼓励教职工投身教学改革,积极争取高层次、高质量教学成果,提高学校的整体教学水平,全面推进学校内涵建设,提高学校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领原则,积极鼓励教职工申报及参与符合学校发展内涵新要求的教学成果。
第三条 水平原则,积极鼓励教职工申报及参与在教育界和校际间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教育成果。
第四条 分类原则,积极鼓励教职工参与各层次教学评选。
第五条 奖励类别
教学改革成果主要包括:(1)教学成果奖;(2)优秀教材奖;(3)优秀课程奖项;(4)教学称号。
第六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本校在教学改革中取得成果和做出贡献的在册、在籍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七条 奖励范围
受奖励的成果须由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学校教务处发文或经校教务处认可。同一教学改革成果若重复获奖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所有成果校级署名应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第八条 教学改革成果奖励标准
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
表 1: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
| 获奖级别 | 学校奖励标准/万元 |
|---|---|
| 国家级 | 按国家级奖励额度 1:1 配套奖励 |
| 上海市级 | 按上海市级奖励额度 1:1 配套奖励 |
| 校级特等奖 | 0.8 |
| 校级一等奖 | 0.6 |
| 校级二等奖 | 0.4 |
优秀教材奖奖励标准
表 2:优秀教材奖奖励标准
| 获奖级别 | 学校奖励标准/万元 |
|---|---|
| 上海市级 | 按上海市级奖励额度 1:1 配套奖励 |
| 校级特等奖 | 0.2 |
| 校级一等奖 | 0.15 |
| 校级二等奖 | 0.1 |
优秀课程奖项奖励标准
优秀课程奖项含视频公开课程、精品课程等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学校组织的其他优秀课程奖项。
表 3:优秀课程奖项奖励标准
| 获奖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
| 国家级 | 2 |
| 上海市级 | 1 |
| 校级 | 0.08 |
教学称号奖励标准
教师获各类市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类奖项,按称号授予部门标准发放,学校不再配套奖励。教师获校级教学称号的,奖励标准为每人 0.2 万元。
第九条 教学改革成果,原则上于次年第二季度采用年度奖励表彰的方式实施。
第十条 教务处拟文报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校教学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与教学相关的事项,由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奖励办法》(沪工程教〔2014〕3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