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教〔2019〕93 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市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规范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结合国家、上海市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学院(部、中心)以人才培养为中心,面向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要求,结合我校办学特色,坚持教育理论与教学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研究,重在解决教学实际问题,推动新工科建设,建设一流专业、培养一流人才,实现学校本科教育内涵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建设项目指上海市教委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本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等项目(如上海市属高校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建设项目、上海高等学校一流本科建设引领计划项目)。
第四条 项目所属学院(部、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各类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遵循“科学规划,专款专用,滚动安排,注重绩效”。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项目负责人为本校在职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二) 项目负责人每年限申报 1 个项目(因岗位、工作需要承担的本科教学建设项目除外);
(三) 有同类在建项目的教师原则上不能再次申报该项目。
第六条 市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市教委通知要求,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学院(部、中心)根据教务处发布的“市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建设项目的申报通知”,结合自身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需求,组织申报工作。
(二)学院(部、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排序,并严格按照教务处限定额度进行申报。项目申报材料需附学院(部、中心)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的申报项目汇总表,并由学院(部、中心)统一报送至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按上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提请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需参照上级管理部门相关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项目经费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教委分配及下达经费,并对高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教务处和财务处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的相关要求进行经费的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和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项目所在单位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开展相关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部、中心)负责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变更,须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要求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终止项目实施,并冻结或收回剩余项目经费:
(一)项目建设质量低劣,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阶段性检查或结题验收者;
(二)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流程:
(一)项目立项后,教务处将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学院(部、中心)根据教务处的要求,准备相关检查材料。
(三)学院(部、中心)按照教务处布置的时间节点将检查报告和相关材料提交教务处。
第十七条 检查合格的项目,学校将下达后续建设经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可以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经费的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及教务处的验收通知要求,填写本科教学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并提交相关成果附件。本科教学建设项目成果可有多种形式,课程教学文件、课程网站、教学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教材等均可作为项目研究成果认定的依据。
第十九条 上级管理部门或学校组织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审核《验收报告书》和成果附件,填写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专家组应由至少 3 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2 人。
第二十条 在项目结题后一月内,学院(部、中心)需组织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建设资料归档,并将归档证明提交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周期内,学校将对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形成阶段性绩效评价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学校各职能处室和项目所属学院(部、中心)要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