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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沪工程教〔2019〕13 号

教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沪工程教〔2015〕149 号)的精神,提升大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活动开展,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科和专业建设,结合我校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分级

第二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主办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并考虑竞赛的行业背景、高校参与及学生培养情况,将学科竞赛由高到低分为 A、B、C 三个类别,每个类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Ⅱ、Ⅲ三个等次,具体分级条件如下:

  1. A 类竞赛

    国际级或国家级竞赛的主办单位为国际权威机构、国家部委及其下属司局,尤其以教育部高教司主办等;有世界著名高校或多所具有相关专业的“双一流”高校参赛;具有很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在国内外具有很大影响力;对学生培养确实有很大作用、对学校发展确实有较大影响的学生竞赛可以认定为 A 类竞赛。

    由国家部委及其司局或国际权威机构主办,权威性极高、影响力极广,且对学校发展确实有极大影响的大型竞赛可认定为 A 类 I 等竞赛;由国家部委及其司局主办、发文举办或资助,500 所以上高校参加,且权威性较高、影响力较广,对学校发展确实有一定影响的大型竞赛可认定为 A 类Ⅱ等竞赛;其他由国家部委及其司局主办、发文举办或资助且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或具有明显行业特色且业内认可度极高、对学生培养确实有很大作用,对学校人才培养特色确实有显著支撑作用的大型竞赛可认定为 A 类Ⅲ等竞赛。

  2. B 类竞赛

    除 A 类竞赛以外的,主办单位为国际一般性机构、国家部委直属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其他部级专业指导委员会)、全国性的专业团体组织、省厅级部门以及各行业领域直属央企;赛事范围覆盖上海市或多个省市,有多所高校组成代表队参与,有上海市内或区域内选拔过程;在上海市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的竞赛可认定为 B 类竞赛。

    由国家部委直属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其他部级专业指导委员会)、国际一般性机构、全国一级学会或协会主办以及在上海市或华东区影响力大具有很强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的竞赛,认定为 B 类 I 等竞赛;由其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全国一级学会省级以上分会、省厅级部门主办的竞赛,认定为 B 类Ⅱ等竞赛;由省级学术团体主办的竞赛,认定为 B 类Ⅲ等竞赛。

  3. C 类竞赛

    由市级部门或国内名牌高校组织的校际间竞赛,可认定为 C 类 I等竞赛。除 A、B 类以外的校级竞赛均认定为 C 类Ⅱ等竞赛。

第三条 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 A 类竞赛项目的认定(结果见附件),并对竞赛级别实行年度复审、动态调整和更新。B 类竞赛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院(部、中心)讨论确定。C 类竞赛项目的具体级别由相关院(部、中心)参照上述条件自行确定。对个别竞赛项目的分类有较大异议时,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咨询,由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为提高竞赛水平和学生的参与度,A 类竞赛应举行校内选拔赛和专项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类校级创新平台应对各项竞赛参赛学生进行开放,充分利用学校投入的资源,做好竞赛保障工作。

第三章 竞赛组织

第六条 A 类竞赛由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B、C 类竞赛由相关院(部、中心)或职能部门自行组织管理并具体实施。本科生参加的 A、B、C类竞赛均纳入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体系。各相关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1. 相关职能部门

    (1)负责 A 类竞赛信息收集、通知发布、校内协调、过程监控等工作;

    (2)协调校内各院(部、中心)申办 B 类及以上竞赛承办权;

    (3)负责 A 类竞赛运行经费核拨;

    (4)负责 A 类竞赛获奖项目的奖励认定工作;

    (5)组织 A 类竞赛的总结与交流工作。

  2. 承办单位

    (1)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

    (2)做好学生动员、报名、选拔及各类参赛工作,选拔并指定 B 类及以上竞赛项目教师负责人,组织好竞赛并按时收送竞赛试题和作品等;

    (3)制定 A 类竞赛校内赛章程,负责校内赛的命题、试卷的保密、阅卷及校内赛评审工作;

    (4)准备 A 类竞赛必需的场地、材料、仪器、设备等;

    (5)做好 A 类竞赛核拨经费的合理使用及统筹分配工作;

    (6)做好 A 类竞赛的参与单位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比赛时后勤保障工作,保障学生竞赛过程中稳定发挥;

    (7)做好竞赛的信息报备、证书扫描、资料整理归档以及竞赛总结工作。

    (8)积极承办 B 类及以上的市级竞赛。

  3. 参与单位

    (1)配合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学生动员工作,做好学生培训及指导教师配备工作。

    (2)加强 B 类及以上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障学生竞赛稳定发挥。

  4. 组织机制

    (1)成立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处长任副主任,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分管学科竞赛的副处长(副书记)及各相关科室的主管(科长)任组员。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在教务处,负责相关协调、组织等工作。

    (2)A 类竞赛参赛组织工作根据 A 类竞赛具体情况,根据 A 类赛事的需要成立某 A 类赛事项目组,由相关单位的该赛事负责教师组成,责任单位竞赛项目负责人任某 A 类赛事项目组组长。某 A 类赛事项目组负责制定竞赛计划,组建指导教师队伍,组织开展报名、选拔、培训、参赛以及完成竞赛工作规定流程等,并指定一名专任教师担任竞赛项目联络人。

    (2)B 类及以上竞赛承办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竞赛承办项目组,完成相关职责。

第四章 竞赛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 A 类竞赛实行项目化运作、流程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 竞赛流程。为加强 A 类竞赛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A 类竞赛每次开展竞赛活动须完成竞赛信息发布→报名信息汇总→公布校内选拔结果→组织参加上级赛事→参赛新闻发布→成果统计上报、获奖证书上报→竞赛总结等规定流程。

  2. 竞赛备案。A 类竞赛实行“一赛一报”制。每项 A 类竞赛开始前,参赛责任单位均须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参报信息,按要求发布参赛信息。

  3. 竞赛总结。每项 A 类竞赛活动结束后,由竞赛责任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获奖信息、获奖证书清晰扫描件、进行资料归档、填写竞赛总结等。

第五章 竞赛费用

第八条 学校对 A 类竞赛给予专项经费支持,B、C 类竞赛由院(部、中心)统筹安排,职能部门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给予支持。鼓励各院(部、中心)多渠道筹措竞赛经费,如企业赞助等。

第九条 A 类竞赛承办单位需向学校申请经费支持,学校根据当年经费情况、竞赛等级分类、学科特点和学校参赛队伍数量等给予相应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条 各类竞赛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量,原则上以奖代酬。鼓励指导老师将竞赛的组织、指导经验总结后,面向学生开设创新类选修课,总结撰写学科竞赛类教学论文、申报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将竞赛的影响持续拓展或延伸。各院(部、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激励政策和措施。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竞赛获奖的奖励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及相关培训活动,在各级学科竞赛获得奖励的,经院(部、中心)审核认定,以创新创业学分形式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校设置的各类奖学金政策可对获得 A 类竞赛奖项的学生有所体现和倾斜。对于指导学生参加 A 类竞赛获奖的教师,学校在年终考核、职级晋升、岗位聘任和评先评优等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 竞赛成果

第十三条 学校全程支持的学科竞赛,其作品所有权归属学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2 月 22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沪工程教〔2018〕6 号)同时废止。


附件:A 类竞赛项目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