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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工程教〔2020〕161 号

教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为规范学校语言文字,创建文明的语言文字校园环境,进一步推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学校是教育教学单位,使用规范化的语言文字是学校以及每一位教师的义务和职业要求。学校以普通话为校园语言,教师以普通话为教学语言,学生以普通话为交流语言,公共活动以普通话为交际语言。“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用文明语做文明人”,是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宗旨。

第二条 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教务处管理。由教务处处长担任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分管院长等担任委员。各部门配合学校整体工作,形成推普工作网络,责任分工,职责明确。

第三条 语言文字标准化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单位领导在工作报告、会议讲话中,教师在教学、会议、集体活动中,管理干部在工作、会议和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比率应达100%。

  2. 单位的标牌、指示牌、标语、印章、宣传栏、张贴物、布告和课堂板书、各种活动的会标应使用规范汉字,手书繁体标牌须配放规范字副牌。公文、校刊(报)、讲义、教案、板书、试卷、作业等所有用字一律使用规范字。

  3. 推动本单位教师和管理干部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第四条 教师书写汉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除书法作品外,一律不得使用繁体字、生造简化字、异体字。教师积极开设中华经典诵读、鉴赏、书法等课程,广泛组织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演讲等活动。

第五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并把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

第六条 充分发挥语言教学活动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语言教学要重视提高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巧妙引导学生对语言文字的兴趣。

第七条 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形成集中宣传的效应及较好的宣传氛围,有条件的单位应努力加强规范语言文字的社会推广和发挥辐射作用。精心组织“推普周”活动,如大学生经典诵读、软硬笔书法等。根据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的安排,组织学生进行普通话测试。

第八条 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有基础、有能力开展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或基础研究的单位应形成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 2020 年 10 月 9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