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审〔2021〕2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上海市市
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学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制度》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中所述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房屋、设施维修项目两大类别。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房屋、设施维修项目审计工作除上级明确规定项目以外的由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三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以内审或外审的审计方式对房屋、设施维修项目实施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全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四条 外审项目由审计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审计处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评价,具体办法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非代建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过程中审计处配合基建处和财务监理机构参与投资控制相关工作,及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工作。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运行合格后,由学校建设项目相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向上级单位提出审计申请,审计处予以配合。
第六条 代建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审计处配合基建处和财务监理机构参与投资控制相关工作,及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工作。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运行合格后,由代建单位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向上级单位提出审计申请,审计处予以配合。
第七条 房屋、设施维修项目依据基建处提出的竣工结算审价或全过程跟踪审计委托申请而分类实施。竣工结算审价是指对施工单位提交、基建处审核后的工程结算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并确认价格。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到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主要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合法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根据基建处要求和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可选择全部阶段、环节或选择部分重要阶段和环节实施审计。
第八条 外审项目的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合同执行,其中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九条 房屋、设施维修项目如有上级批复需实行财务监理制的,按照上级批复执行。审计处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参与投资控制相关工作,并予以监督。
第十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委托书中所列资料。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价项目流程及程序:
第十三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流程及程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2 日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沪工程审〔2018〕5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委托书
附表 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