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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沪工程审〔2021〕2 号

审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上海市市
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学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制度》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中所述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房屋、设施维修项目两大类别。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房屋、设施维修项目审计工作除上级明确规定项目以外的由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三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以内审或外审的审计方式对房屋、设施维修项目实施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全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四条 外审项目由审计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审计处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评价,具体办法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计

第五条 非代建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过程中审计处配合基建处和财务监理机构参与投资控制相关工作,及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工作。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运行合格后,由学校建设项目相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向上级单位提出审计申请,审计处予以配合。

第六条 代建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审计处配合基建处和财务监理机构参与投资控制相关工作,及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工作。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运行合格后,由代建单位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向上级单位提出审计申请,审计处予以配合。

第三章 房屋、设施维修项目审计

第七条 房屋、设施维修项目依据基建处提出的竣工结算审价或全过程跟踪审计委托申请而分类实施。竣工结算审价是指对施工单位提交、基建处审核后的工程结算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并确认价格。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到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主要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合法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根据基建处要求和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可选择全部阶段、环节或选择部分重要阶段和环节实施审计。

第八条 外审项目的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合同执行,其中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九条 房屋、设施维修项目如有上级批复需实行财务监理制的,按照上级批复执行。审计处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参与投资控制相关工作,并予以监督。

第十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 维修项目履行程序情况;
  2. 施工过程中变更内容,材料、设备采购,隐蔽工程验收的合法性、合规性;
  3. 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正确,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4.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5.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委托书中所列资料。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价项目流程及程序:

  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结算书送至基建处预审,基建处确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后,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同时填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委托书》(附件 1);
  2. 审计处对基建处提交的送审资料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检查,回复项目立项意见。经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及时退回;
  3. 根据立项项目情况,审计处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内容,按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4. 审计处组织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外审)共同查勘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情况的真实性;
  5. 初步审计意见经基建处和施工单位确认后,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初稿。对初审价格有争议的,若是外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基建处共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就会商结果会签,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由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提交给基建处;若是内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基建处、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就会商结果三方会签,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提交给基建处;
  6. 结合学校和审计处档案管理要求,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及时将有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流程及程序:

  1. 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维修项目,由基建处填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委托书》(附件 2)并提供相关资料,基建处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 审计处对基建处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检查,回复项目立项意见。经审核确认,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对于不符合审价立项条件的项目,予以及时退回;
  3. 对于立项项目,审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选定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基建处委托的具体要求,确定服务内容和要求,与中介机构签订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并将相关资料送交基建处;
  4. 审计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中介机构确认后,由其实施建设项目中各个阶段的具体审计工作;
  5. 审计处负责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督促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并对其工作实施监督,确保其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6.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7. 审计处核查资料符合条件后,送交中介机构,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8. 初步审计意见经基建处和施工单位确认后,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若对初审价格有争议的,由审计处组织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基建处共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就会商结果会签,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由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提交给基建处;
  9. 结合学校和审计处档案管理要求,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及时将有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2 日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沪工程审〔2018〕5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委托书

附表 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