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审〔2019〕4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档案安全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项目档案,即审计人员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审计过程中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已完成所审计项目后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全部记录和文件材料。
第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管理上接受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处设立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移送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条 应归入审计档案中的文件材料其内容和范围如下:
(一) 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审计处、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和审计处下达的行文,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方案、审计证据;
(三) 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复核确认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及检查审计情况的记录;
(四) 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批复、问函、复函、调查记录、证明材料以及与之相关的会议记录;
(五) 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和单位材料等;
(六) 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应按一个审计项目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第七条 审计档案应按年度类别、编目和编号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时的年度立卷。
第八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排列规则和顺序,按照学校档案立卷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审计档案中的文字材料必须采用水笔或毛笔书写。
第十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一般限定在本单位内部,凡外单位需借用审计档案的,应出具借用证明和写明借用原因,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并登记好借用时间和归还日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沪工程审[2010]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