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审〔2019〕5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审计整改工作,提高审计整改实效,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 号)、《上海市审计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5]69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部门、项目或个人接受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后,其所在部门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纠正和处理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 被审计部门(项目)或被审计个人所在部门的现任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被审计部门(项目)或被审计个人所在部门应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积极整改;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时整改;
(三)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发现问题的根本措施,同时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注重长效机制建设。
第五条 被审计的部门或被审计个人所在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六条 审计整改报告中应明确的内容:
(一) 整改工作责任人;
(二) 整改的具体措施;
(三) 整改完成时间;
(四) 尚未整改到位原因;
(五) 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审核整改报告内容,编制审计整改回访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到被审计部门,跟踪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跟踪检查工作,由组织部、审计处等有关人员共同参加的检查组,实施审计整改跟踪回访检查,形成整改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对校办企业审计的整改跟踪检查工作,由审计处会同资产经营公司, 实施审计整改跟踪回访检查,督促附属企业整改工作及时到位;
(三)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工作由审计处协助委托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有关资料,包括账户调整、收缴款项、修订制度等,应完整清晰反映审计整改工作的全过程,一并归档。
第十条 校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沪工程审[2013]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