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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沪工程审〔2018〕6 号

审计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总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学校规定的程序,将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下属企业财务年报审计、专项经费审计、基建修缮工程造价咨询等各类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需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向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审计的内容及要求。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审计工作计划任务和审计人员力量情况,作出具体安排,确定是否对外委托。

第五条 “第四条”中相关审计业务的委托,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委托审计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要求与选定

第六条 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且连续正常执业三年以上;是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员单位,且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分类管理评定为 A 类;

(三)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四)近三年经营活动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执业记录,没有被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的;

(五)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业务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设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六)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及上海市财政局每年编制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等要求遴选中介机构。

第三章 质量与控制

第八条 审计工作开展前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约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范围;

(二)工作质量要求;

(三)成果形式和工作时限;

(四)人员配备情况;

(五)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回避和保密承诺;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前召开由审计处和中介机构参加的工作交底会,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条 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合同及约定书的规定实施审计,提交审计报告、移交全部审计资料,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开展审计业务过程中,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具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1. 在审计项目准备阶段,审计处与中介机构充分沟通,明确审计目的、内容及工作重点,商讨确定审计方案,保证审计方案的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确保方案内容完整、重点突出;

  2. 在审计项目实施阶段,经常了解审计情况,关注审计项目进度,及时处理审计中遇到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定期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难点、疑点;审计处有权要求中介机构更换缺乏专业胜任能力、工作态度不端正影响工作开展的项目组成员;

  3. 在审计项目报告阶段,关注拟提出的审计问题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对问题的定性是否准确、适度,审计建议是否恰当、合理,以及审计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费用由审计部门按照合同或约定书的相应条款,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支付:

(一)委托审计项目完成;

(二)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

(三)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十三条 每年服务期结束前,审计处组织对中介机构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参照附件《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表》),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合同的签订和工作分配的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未按合同或约定书实施审计时,审计处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应在后续委托中减少中介机构的委托业务量:

(一)未与委托单位协商,随意更换项目组人员;

(二)不及时汇报、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三)违反职业道德或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应取消中介机构的服务资格,对问题严重者,可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通过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行为入围中介机构备选库的;

(二)被监管部门处以暂停或取消经营业务资格;

(三)执业资质被撤销、撤回或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

(四)业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将受托审计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

(六)在审计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审计结果严重失实;

(七)泄漏通过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八)因工作失误造成被审计单位或委托方的重大损失;

(九)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

(十)利用受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将不再签订下一年度服务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25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沪工程审〔2014〕6 号)同时废除。

附表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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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表(项目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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