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审〔2019〕3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规定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处,并保证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主管(协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工作不受干涉、不受干扰,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加强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确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 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订审计重要文件、制度;
(二)研究制订审计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四)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并督查重要事项的审计整改;
(五)审议确定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结果的通报和公开;
(六)讨论决定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的若属于“三重一大”事项或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的事项,拟定后按相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 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检查。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选录用标准,足额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法律、工程、信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审计职业道德,热爱审计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计单位(部门)和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或应要求回避。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和阻挠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业务:
(一)重大改革项目、重要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
(四)基建、修缮工程审计;
(五)科研经费审计;
(六)内部控制审计;
(七)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绩效审计;
(九)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 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列入学校计划的各类审计项目;
(二)对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控制和管理;
(三)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结合自身资源情况和业务能力,审计处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学校的审计业务事项,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校长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重点工作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委托,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实施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审计准备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负责组织各类审计任务的实施与开展。
审计处及时做好包括项目立项、开展审前调查、批准审计实施方案、编撰审计文件等内容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审计实施
审计人员向被审计对象发送审计通知书,提出送审资料清单和审计要求。
召开有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席的审计进点会。
审计人员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导向,把握重点,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沟通交流,推动即审即改。
对于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严重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按规定程序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三)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初稿出具后需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的要求期限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则视作无异议。
对于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异议,审计人员重新核定相关证据或补充提供的审计证据,根据事实决定采纳与否。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或不恰当的文字,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对确有偏差或错误的审计结论,可进行重新取证后予以评价。
在完成审计报告的规定审批程序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项目的委托部门和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相关职能部门,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整改意见书。
(四)审计整改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项目)应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整改,审计处协助职能部门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
审计处向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
根据需要,出具有关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报告。
(五)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在完成上述所有审计程序后,按学校和内部的档案管理规定,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各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项目)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审计项目的委托部门将根据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的特点,采用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审计处与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职并成绩显著的,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审计实施中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或部门)和个人,审计处可向学校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 对于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处可向学校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部门)和个人,审计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部门)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0 月 31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沪工程审〔2014〕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