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23〕1 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一支政治坚定, 思想先进,品德高尚,业务精湛,工作勤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的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队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主导作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培育学生确立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 43 号)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导师)是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从事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与选课,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是兼职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者。班主任(导师)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下,协助辅导员共同开展学生工作。
第三条 班主任(导师)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修养,能够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师德风范影响和教育学生;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具备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心理健康知识,能认真按照工作职责要求积极地开展工作。
身心健康,师德高尚;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能够胜任班主任(导师)岗位工作任务。
第四条 班主任(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开展思想教育。根据学生的成长特点,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入课堂和宿舍与学生进行交流,全面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与所带班级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进行 1-2 次谈心谈话,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
(2)开展班风、学风建设。召开班级例会和主题班会,传达学校和院系布置的各项任务,讨论、讲评及解决班级有关学习、生活、纪律、思想品德等方面的问题,建设优良班风、学风。
(3)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生涯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4)做好心理关注。及时发现掌握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帮助学生排忧解难,并反馈上报。
(1)开展学业指导。认真做好学生学业指导,引导学生端正思想和学习态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学习目标和学习计划。
(2)开展课程思政。引导学生上好思政课程、专业课程、人文素养课程等,在课堂教学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价值取向。
(3)做好学业预警工作。与任课老师、辅导员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对学业警告的学生进行跟踪指导,与家长沟通联络,帮助学生改善学习方法,提升学习成绩。
(1)开展安全教育。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人身财产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校规校纪教育等日常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普及,引导学生提升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开展健康管理。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政策宣传及学生日常健康管理。4.其他工作:协助做好其他相关学生工作。
第五条 班主任(导师)实行聘任制,学年初启动招聘,聘任工作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按岗位需要在本院符合条件的教师或管理人员中择优选聘,聘任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条 班主任(导师)聘期原则上为四年。如有调整,需报学院党委会批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条 原则上每班配备一名班主任(导师),并逐步配齐全校本、专科生班级。
第八条 将班主任(导师)育选管用工作纳入对各学院的年终考核指标。同时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单位的班主任(导师)考核工作,每学年末对班主任(导师)进行考核,最终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考评意见,报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学校每学年对考评优秀的 60 名班主任(导师)授予“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优秀班主任(导师)”光荣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担任班主任(导师)并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学生工作经历。
第十条 将班主任(导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主动作为、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班主任(导师)注重重点培养和优先使用。
第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导师),终止续聘。
第十二条 学院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班主任(导师)年津贴标准不低于所指导的学生数×10 元/月×12 月。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实施与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学院具体实施细则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班主任(导师)工作条例》(沪工程学〔2019〕129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