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23〕59 号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上海市财政共同出资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上海市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 元,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 3 档,特别困难4000 元/学年,比较困难 3300 元/学年,一般困难 2000 元/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月发放。
第五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六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
(二)学院初审合格确定本院拟资助学生名单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学院申请材料,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学生工作部(处)将审议后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五)学生工作部(处)履行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手续;
(六)学生工作部(处)将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必须及时、足额地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休学、停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所获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将予以停发。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沪工程学〔2021〕7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