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23〕49 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学校帮困助学体系,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对象
通过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预科生。
第二条 减免条件
(一)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且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烈士之女、孤儿除外);
每学期参加志愿者工作累计不得少于30小时;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合格(新生除外)。
(二)除满足以上必备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烈士子女、孤儿;
家庭经济困难,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力;单亲家庭子女(仅指父、母一方亡故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学生),家庭人员月平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者;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学生;
父母一方患大病;
(三)各学院应根据以上条件自行制定本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三条 评审程序
学生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学院按评审细则进行初审,并提出减免意见;
学院公示拟获减免学费学生名单;
学院将拟获减免学费学生名单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获学费减免学生进行审核并公示;
上报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减免额度学费减免额度分为全免、减免50%和减免30%三个等级(学费基准为 5000 元/学年)。学生获得的减免资金应优先缴纳学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减免学费;
(一)平时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者;
(二)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原因引起的学习、生活困难者。
第六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学费减免申请资格,已获学费减免资助者还应向学校全额退还当年减免的学费;处分解除后,方可恢复参评资格;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需向学校全额退还减免的学费外,学校还将视情节给予违纪处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沪工程学〔202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