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23〕56 号
第一条 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使其顺利开展,更好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助学贷款业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 号)及上海市教委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贷款是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为借款对象,以优先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为目的,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学生所在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学生本人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部门办理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 学校指定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助学贷款的组织与实施,履行介绍人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助学贷款操作办法,组织开展培训与宣传、资格审定、材料初审、合同签订、数据信息采集和信息沟通;按期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贷款数据和报告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协助贷款银行进行助学贷款发放、催收等工作,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等。
第五条 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资助中心做好助学贷款的计划编制、借款学生资格初审、材料核实、学籍确认、毕业去向与信息采集、贷款催收等,及时准确掌握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情况、品行表现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等,并在借款学生毕业、转学、升学、退学、休学、停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发生前,协助资助中心办理借款确认、偿还或合同变更等手续。
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第七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6000 元,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多余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九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到偿还全部本息,以借款学生学制年限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执行。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学生应及时向资助中心或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因病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一条 校园地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采取在校学习学生一学年一申请,并线上签署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当年的贷款。借款人在校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人毕业后产生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二条 学生不能同一年同时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办理程序以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部门的要求为准;资助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学生申请或续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校园地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新学年开学前资助中心通过学校信息门户发布新学年助学贷款办理工作安排;
学生通过手机银行 APP 发起申请。
学校通过国助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生成入学验证码。
学生通过手机银行 APP 输入入学验证码并签署合同。
学校通过国助管理系统审核。
银行通过系统审核并放款,学费、住宿费入高校账户,生活费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贷款的发放
对于校园地助学贷款审批通过的学生,银行采用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各学院协助资助中心每学年第一学期对学生助学贷款放款名单进行确认,经办银行根据确认数据发放当年贷款至学校统一账户。
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于每学年资助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凭证。资助中心核实学生学籍信息后及时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务系统录入受理凭证校验码,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审批情况按财务要求及时做好贷款发放手续。
助学贷款优先冲抵学费、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发放至贷款学生学校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贷款的中止与继续贴息申请
贷款中止: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若在读期间要求提前还款或中止贷款,贷款学生可通过资助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并办理提前还款或中止贷款发放手续。借款人在校期间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发生结业、肄业、休学(因病休学除外)、停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应主动向资助中心说明并办理相关手续。资助中心向经办银行提交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在接到通知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借款人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病休学、服义务兵役,应向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由资助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因病休学期间、服义务兵役学生获得贷款代偿资金之前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继续贴息申请:借款人本科、专科、研究生毕业后在继续攻读学位者可申请办理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借款人应在毕业前向资助中心递交继续贴息申请,并提供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由财政部门继续按我校在校生实施贴息。我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贷款的偿还
还款确认。校园地助学贷款借款人毕业和终止学业离校前,学校将组织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包括:填写贷款确认书,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等。借款人毕业后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居住地址等通讯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在 30 个工作日内告知贷款银行和资助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毕业前应在资助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更新自己的就业单位信息和联系方式,并提出毕业确认申请,资助中心及时审核学生毕业状态。资助中心在学生离校前,对借款学生的还款情况进行确认和提醒。
偿还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性偿还、分笔偿还或按月分期偿还。若选择一次性偿还或分笔偿还,须提前向经办银行提交还款申请书,征得银行同意后,将还款存入个人经办银行账户即可。如选择按月偿还,从毕业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并按照经办银行提供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将还款存入银行确认的本人账户。借款人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为 5 年,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 60 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 60 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十八条 资助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库,对学生贷款、贷后学籍变动、还款信息等进行动态管理,进行学生助学贷款数据的统计和报送。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和服兵役的学生,如有助学贷款的可以申请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十条 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按照当年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下发工作文件的要求开展。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将在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借款人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借款人未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
借款人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借款人在毕业时未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经办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将贷款信息和还款情况记录收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并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数额还款的违约者,经办银行有权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时偿还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学院应当协助学校及经办银行催还贷款;对违约的毕业生,学校应当将违约毕业生的情况通报工作单位,与其单位共同催还贷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操作过程中可按照当年助学贷款办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助学贷款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沪工程学〔2021〕7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