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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沪工程学〔2018〕99 号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规章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以下简称困难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即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条 该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主要资助措施包括:大重病学生医疗救助,困难生国际产学合作项目资助,困难生生活补助、困难生技能提升帮扶、学生开展公益活动支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建立、困难生家庭实地走访慰问资助等。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的本、专科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

  5. 学习勤奋,积极要求进步。

第五条 具有自我解困意识,积极参加学校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工作,申请且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资助措施

第六条 大重病学生医疗救助

  1. 对大重病治疗费用支出较多的学生予以医疗救助,对学生参加基本医疗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住院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2. 学生本人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重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附有关医疗费用凭据,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校审核后给予每学期 5000-10000 元不等的资助。

第七条 困难生国际产学合作项目资助

  1. 学校鼓励并支持品学兼优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赴境外参加产学合作,对困难生参加境外产学合作项目予以资助;

  2.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为该项目的实施提供资金支持;

  3. 该项目中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的确定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境外产学合作教育助学金评审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困难生生活补助

  1. 学校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对困难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或实物补助;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当年资金额度、困难生比例等情况制定补助标准、资助方案,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困难生技能提升帮扶

  1. 资助困难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技能证书考试及发表学术论文,拓展困难生的发展空间,提升学生的社会适应力和就业竞争力;

  2. 技能培训、证书考级及发表论文的内容须是与学生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3. 资助对象参加规定范围内的培训及考试,部分费用由学校资助。学生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1000 元之内的培训费和考试费学校全额资助;超过 1000 元的,经学校审核后予以确定;

  4. 学生本人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技能提升资助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给予资助。

第十条 学生公益活动支持

  1. 公益活动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成长的平台,有助于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感恩奉献的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 学校对学院组织学生参加支教、志愿等公益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3. 学院或学生团队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公益活动项目计划书,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议,确定经费支持额度;

  4. 学生或学院公益活动结束后凭正规票据及费用清单在学校审批的预算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建立

  1.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是指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已毕业借款学生给予代偿贷款余额本息的救济措施;

  2. 申请还款救助的情况:①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凭县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至四级出具的鉴定证明申请,被评定为一级或二级残疾的,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②借款学生患重大疾病,凭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申请;③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凭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④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的情形。

  3. 学生或学生家属《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经学校审核后确定救助额度;

  4. 学校批准后的资助经费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申请学生直接偿还学生贷款及利息。

第十二条 困难生家庭实地走访慰问资助

  1. 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提升资助育人效果、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资助工作水平的需要;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地域、困难生数量和结构等因素每年选择 2-3 个省份,组织并带领学生工作人员利用寒暑假对这些地区的困难学生家庭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向家长报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状况,宣传国家和学校的各项助学政策,听取学生家长对政策和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3. 困难生家庭实地走访中产生的慰问金、慰问品等费用从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师生综合服务门户”(http://my.sues.edu.cn)发布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资助工作安排;申请学生按照本办法和当年安排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组织评审、报批和资助经费发放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受助后如发生违纪行为,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一经证实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须退回已受的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工程学〔2016〕66 号)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