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23〕58 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连续学习满一学期以上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和学院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时实行公示制度,保障学生对评审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由学校财政予以保证。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应修学分;
参评学期无补考科目(包括公共选修课);4. 参评学期无旷课、迟到、早退行为,不在处分期内;
参评学期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治安警告以上处罚。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共三项等级,奖励人数比例为全校学生人数的 30%,其中:一等奖占学生人数的2%;二等奖占学生人数的 4%;三等奖占学生人数的 24%。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各学院人数比例核定并分配各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名额。
第八条 各等级奖励标准:
(一)普通本科 一等奖 3000 元/学年(1500 元/学期); 二等奖 1200 元/学年(600 元/学期); 三等奖 600 元/学年(300 元/学期)。
(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一等奖 6000 元/学年(3000 元/学期); 二等奖 2400 元/学年(1200 元/学期); 三等奖 1200 元/学年(600 元/学期)。
(三)高职专科 一等奖 4400 元/学年(2200 元/学期);二等奖 1800 元/学年(900 元/学期);三等奖 900 元/学年(450 元/学期)。
第九条 参评学生的思想品德等级应为“良”及以上,其中一等奖参评者的思想品德评定等级应为“优”;参评学生的学业成绩获取途径和计算时间节点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须向学生公开;参评学生的体育成绩和体能应全部达标,其中一等奖参评者的体育成绩应在“B”及以上。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凡符合条件者,须登陆师生综合服务门户(http://my.sues.edu.cn/)在线提出申请;
各学院依据评定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和学院名额开展初审工作,确定候选学生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并通过师生综合服务门户(http://my.sues.edu.cn/)在线提交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拟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复核,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议,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学生工作部(处)行文公布,履行奖学金发放手续。
第十一条 凡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处分期内取消其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如已领取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追回当年所获奖学金和证书。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间,如发现拟获奖者有违纪问题、获奖条件与事实不符或评奖中有舞弊现象的,均可提出异议或举报。经复核,凡因评定有误造成遗漏的以及错评未得奖的均应予以纠正。对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予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系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2024 学年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沪工程学〔2021〕7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