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23〕37 号
为贯彻落实“以生为本”教育理念,倡导“程园大爱”,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助力校园和谐稳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范围面向松江校区意向申请校外住宿(走读)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高年级学生优先申请)。
第二条 资助标准“启程”助学金 2800 元/人/学年,按学年评审并按学期发放。
第三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学习认真努力,积极进取;
(二)除满足以上必备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依照优先级顺序,提出申请:
学业成绩或德育评价排名靠前的学生;
有走读意愿的上海生源学生,或可投靠在沪亲属的其他省份生源学生;
因学业、实习、就业、创业需要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
伤(病)期间不能正常住校生活的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注明治疗、调养时间等字样);
已购买当年度大学生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学生;
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校外住宿(走读)的学生。
(三)各学院应根据以上条件自行制定本学院“启程”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四条 资助人数资助人数根据每年学校实际情况核定。
第五条 评审机构“启程”助学金评审机构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评审时间每年 5 月-6 月集中申请、评审。
第七条 评审程序
学生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
学院初审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会同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汇总、复核各学院申请材料,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将评审后的资助学生名单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校长办公会通报后,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履行助学金发放手续;
若确定受助学生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或资助期间重新申请住校的,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