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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MBA 及 MPA 新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MBA 及 MPA 新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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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规章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特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MBA 及 MPA 新生奖(助)学金。

第二条 MBA 及 MPA 新生奖(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正式录取且入学的新生。

第三条 MBA 及 MPA 新生奖(助)学金纳入 MBA 教育中心和 MPA教育中心预算。

第二章 评审办法

第四条 MBA 及 MPA 新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及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如有发现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评审工作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MBA 教育中心和 MPA 教育中心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分别组织执行,评审委员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

第六条 MBA 教育中心和 MPA 教育中心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专业新生奖(助)学金标准及实施细则,经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MBA 和 MPA 教育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报备。标准及实施细则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评审结果报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本专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结果报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完成后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八条 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 MBA 教育中心或 MPA 教育中心提出,MBA 教育中心或 MPA 教育中心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并予以答复,答复内容需形成书面记录并报校领导小组。如异议人对 MBA 教育中心或 MPA 教育中心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校领导小组裁决。

第三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MBA 及 MPA 新生奖(助)学金名单待学校发文后,由 MBA及 MPA 教育中心履行发放手续。

第十条 MBA 及 MPA 新生奖(助)学金不采用抵扣学费的方式,于新生足额缴纳第一次学费后发放。

第十一条 MBA 及 MPA 新生奖(助)学金申请者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如需提交补充材料,申请者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若获奖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则其新生奖(助)学金于入学当年发放。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

  1. 申报材料造假;

  2. 在读期间,有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者,有校纪处分者,有其它纪律处分者;

  3. 退学或取消入学资格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