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21〕80 号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8000 元。
第五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六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占全校在校学生总人数的比例确定。
各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分配公式为:
学院名额=教委划拨名额×(学院参评学年学生总人数÷学校参评学年学生总人数)
第七条 每年上海市教委下达我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八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院负责学生的申请、初审、学院公示。
第十条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后,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2022 学年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沪工程学〔2020〕2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