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21〕73 号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优化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 号)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预科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实事求是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必须实事求是。
第五条 三公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依据学校的认定标准,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量化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根据申请认定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量化测评和定性评价。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政负责人为主任,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副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以学院制度文件形式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始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学院综合评价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和权重,累加后得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Σ)=家庭经济测评分(A)×70%+民主评议测评分(B)×20%+学院综合评价分(C)× 10%。
家庭经济测评。
各学院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为每一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学院以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A),最高分 100 分,所占比重为 70%。
民主评议测评。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日常消费、生活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B),最高分 100 分,所占比重为 20%。
学院综合评价。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量化测评、民主评议、学生综合测评等了解到的情况,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得出学院综合评价分(C),最高分100 分,所占比重为 10%。
第十二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状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3 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属于下列群体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在 75 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在 60 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在 60 分以下,但学生存在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致使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
第十三条 认定过程中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前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标准及民主评议表可在公开征求学生和学院意见后在评审当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方式由学生工作部(处)在评审前予以公布,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
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严格依照工作程序,
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生应向学生工作部(处)、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领或下载《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准备相关支撑材料,并承诺所填写和提交的信息真实。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学院辅导员,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通过线上提出困难生认定申请,所有认定申请材料不提交或信息不全,将不予审核。
第十八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组织人员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
第十九条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并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及学生在校生活情况等给出综合评价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认定方法,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Σ),并根据认定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且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并提交书面材料。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应在收到学院答复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学院应做出修正。公示结束后,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审核意见”,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学院分管领导在线进行困难生数据提交,学生书面申请材料同时报学生工作部(处)复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复核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和等级,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学院进行重新认定,学院应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复核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申请困难生认定的学生应如实向学校反映家庭的经济情况,并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信息的完整、准确和真实。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除需退回已接受的学校及社会各项资助金外,情节严重的,学校还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养成俭朴的生活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公益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沪工程学〔2019〕17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