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21〕74 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学校帮困助学体系,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 号)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对象
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预科生。
第二条 减免条件
(一)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除满足以上必备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三)各学院应根据以上条件自行制定本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三条 评审程序
第四条 减免额度
学费减免额度分为全免、减免 50% 和减免 30% 三个等级(学费基准为 5000 元/学年)。学生获得的减免资金应优先缴纳学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减免学费:
(一)平时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者;
(二)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原因引起的学习、生活困难者。
第六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学费减免申请资格,已获学费减免资助者还应向学校全额退还当年减免的学费;处分解除后,方可恢复参评资格;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需向学校全额退还减免的学费外,学校还将视情节给予违纪处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沪工程学〔2019〕17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