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励志助学金评审办法
沪工程学〔2021〕78 号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规章制度汇编(2021)
为鼓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安心学习,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助学金。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帮困助学管理办法》(沪工程学〔2019〕165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我校全日制一年级本专科(含专升本、预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学习刻苦,乐观向上,自强不息;
-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参评学年无旷课、迟到、早退行为,受到过纪律处分的需要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后,方能参评;
- 通过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经费来源及资助人数
资助经费从校帮困助学专项基金列支,每年资助人数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及学生申请情况进行确定。
第四条 资助等级
资助金额为 150 元/月。每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按学期发放;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发生变化,受到过纪律处分违纪未撤销的或者发生休学、停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将予以停发。
第五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 本专科生励志助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和学院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时实行公示制度,保障学生对评审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
- 本专科生励志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 学院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等依据进行初审,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后,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拟推荐人选进行复核,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议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将审议后拟获奖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 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学生工作部(处)履行本专科生校励志助学金发放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21-2022 学年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励志助学金评审办法》(沪工程学〔2020〕3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