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 [2015]57 号
为了严格我校学生考勤纪律,规范学生日常管理,加强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实习、劳动、军训及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二、请假程序:学生请假应到所在学院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须持校医务室病假单办理病假手续)。按准假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活动。遇特殊情况事先未请假者,应及时到学院补假,如学院未接到补假手续,一律作旷课处理。请假期满应到所在学院办理销假手续。
三、准假权限:
(一) 请假 1 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二) 请假 2-3 天(含 3 天)者,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批准;
(三) 请假 3 天以上者,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批准,并上报校主管部门备案。
四、考勤和请假销假的执行: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课堂考勤采用任课教师点名和班长考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班班长每周一应将本班上周的《学生请假、旷课统计表》和学生请假单报学院办公室。任课教师每月末将学生缺课情况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对个别缺课情况严重的学生应及时通报给所在学院)。
(二)统计时,理论课按实际上课时间计,自然班的活动和其他实践环节每天按八学时计。擅自离校期间每天按八学时计。
(三)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对旷课学生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对旷课课时达到行政处分的,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家长。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二)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三)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四)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五)请病假没有校门诊部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六)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七)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六、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