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17〕155 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帮助我校西部边疆自治区母语非汉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助力校园和谐稳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范围
我校招收的西部边疆自治区母语非汉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条 经费来源
学校帮困基金。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伙食补贴 1500 元/学年,按 10 个月发放。
第四条 受助条件
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学习认真努力,积极进取;
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经过我校认定的西部边疆自治区母语非汉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与同学年校励志助学金不可兼得。
第五条 资助人数
资助人数视我校西部边疆自治区母语非汉语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在校生人数核定。
第六条 评审机构
西部边疆自治区母语非汉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贴评审机构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评审时间
每年 11 月评审。
第八条 评审程序
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学院初审、公示;
评审机构审议名单、公示;
报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追回制度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处分期内,一律取消本伙食补贴的参评资格,已获得的伙食补贴予以追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