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19〕129 号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政治坚定,思想先进,品德高尚,业务精湛,工作勤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的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队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主导作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培育学生确立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 43 号)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导师)是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从事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与选课,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是兼职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者。班主任(导师)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下,协助辅导员共同开展学生工作。
第三条 班主任(导师)实行学年度聘任制,任期按实际需要由学院确定。班主任(导师)人选由学院按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聘任,并报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班主任(导师)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教书育人。
工作责任心强。热爱班主任(导师)工作,熟悉人才培养规律,有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实干精神,工作肯投入,严于律己。
工作能力强,有一定的教学和工作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能够指导学生学习;善于做学生思想工作,能与学生沟通交流,为学生解疑释惑。
第五条 班主任(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开展思想教育,成为学生人生的引路人。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成长特点,开展阶段性的成才指导和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指导课程学习,成为学生的业务导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关爱身心健康,成为学生生活上的知心朋友。深入班级和寝室,掌握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生活中的问题,帮助学生排忧解难。
抓好班级建设,营造良好的班风。
做好上情下达,成为学生与学校沟通的纽带。
第六条 班主任(导师)的待遇和奖惩
班主任(导师)的考核工作,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班主任(导师)工作实施细则》对班主任(导师)工作职责进行量化考评。
班主任(导师)学年津贴总数=所指导的学生数×5 元/月×12 月,每月发放月津贴数的 80%,剩余的 20%按考核等级在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教师担任班主任(导师)工作作为晋升职称的必要条件。教师职称评定需有 2 年以上(含 2 年)的班主任(导师)工作经历,并应考核合格。
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班主任(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班主任(导师)评比,授予“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优秀班主任(导师)”光荣称号。
对工作不尽职的班主任(导师)进行批评教育,视其情况扣发津贴。工作中造成失误者,追究其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9 月 23 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班主任(导师)工作条例》(沪工程学〔2014〕96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班主任(导师)工作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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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奖励分按班级或学生个人参加各类竞赛校级奖励 2 分/每项,省级奖励 5 分/每项,国家级奖励计 10 分/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