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19〕166 号
为帮助我校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上的困难,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范围
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预科生中,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经费来源
校帮困基金。
第三条 资助等级
资助等级设一等、二等共两项等级。一等 2500 元/年,二等 1500元/年。按季度发放。
此项助学金与同年国家助学金不可兼得。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学习认真努力,积极进取。其中申请一等助学金的学生上一学期成绩不及格科目不多于两门。
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通过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资助人数
资助人数视我校在籍注册的母语非汉语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生和预科生人数核定。
第六条 评审机构
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助学金评审机构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承担。
第七条 评审时间
每年 11 月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评审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学院按评审条件推荐初审名单;
评审机构审议名单;
公示获助学生名单。
第九条 追回制度
如被资助学生发生违纪情况,处分期内,取消该助学金参评资格,并追回当年发放的该助学金;处分解除后,方可恢复参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0 月28 日起执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助学金的评审办法》(沪工程学〔2011〕7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