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19〕127 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按学年进行,采用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于学年末完成。毕业班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与毕业鉴定结合进行。
第四条 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采取个人小结,自我鉴定,师生民主评议,作出有关政治、思想、品德操行三个方面实际表现的评语,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对学生政治、思想的评语必须明确具体,符合实际,充分反映学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程度;对学生品德操行的评语采用写实的形式,充分反映学生的道德水准。评语中均应明确提出改进目标。
第六条 政治、思想、品德操行考核评定分优秀、良好、合格、差四个等级。对于献血等表现突出者,“优秀”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文明宿舍不达标的寝室,该宿舍学生原则上考核评定不能为“优秀”;受违纪处分和受到“批评通知书”批评的学生原则上考核评定在“合格”以下。各等级的评定原则如下:
(一)“优秀”评给一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政治思想好,品德行为能为其他学生作榜样的学生。
(二)“良好”评给能较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政治思想合格,品德行为能得到师生肯定,并力求上进的学生。
(三)“合格”评给基本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政治思想基本合格,品德行为基本端正、部分有待纠正的学生。包括在个别场合不遵守校纪校规,经教育能认识并改正其错误的学生。
(四)“差”评给有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的学生。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攻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安定团结等政治思想不合格者,以及严重违法犯罪者,不予评定“优秀”、“良好”、“合格”、“差”的等级。
第七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应考虑任课教师和校内有关组织的意见,有条件的,应考虑学生家庭所在地区的意见。
第九条 政治、思想、品德操行考核的评语和等级评定须经主管学院领导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
第十条 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操行考核的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操行考核的业务指导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23 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办法》(沪工程学〔2013〕77 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自评参考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