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沪工程学〔2019〕175 号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对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干预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降低危机事件对学生的伤害,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促进人格健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心理危机,是指学生遭遇有重大心理影响的事件或境遇,用常规方法无法有效应对,进而引起急性的认知、情感、躯体和行为等方面的功能失调的不利或危险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当事人尽快恢复心理功能、安全度过危机的专业助人过程,包含协助危机当事人总结和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预防当事人今后心理危机及心理危机状态蔓延的危机后干预。

第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是指出现较大的、自身难以应对和承受的生活事件、危机情境的学生,包括:因重大生活事件出现情绪或行为明显异常的学生;在新生入学心理测试中筛查出并经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有自杀或伤害他人的行为、言论、企图,可能对自身、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以及学校建议需要心理危机干预的学生。

第四条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命第一原则。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以人为本原则。实施危机干预时,须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尊严,促进学生发展。

(三)亲属合作原则。监护人应与学校共同面对,积极协商。

(四)分工协作原则。实施危机干预时,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五)高度保密原则。工作人员不得将信息扩散至无关人员,以免当事人今后产生心理障碍。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校(党)办、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研究生工作部(处)、宣传部、保卫处、教务处、资保处(校门诊部)、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宿管部)、各学院及校内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危机干预工作中的职责:全面部署和领导全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监督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并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置进行决策。

第六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需要各部门分工协作,各部门职责:校(党)办负责对心理危机事件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和安排;学生工作部(处)与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心理危机干预具体工作开展的协调;宣传部负责有关信息监控与发布、以及对新闻媒体的宣传应对工作;保卫处负责配合学生工作部(处)、相关学院做好心理问题学生监护、转介过程中的安全,以及对事发现场的勘察和保护、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不良刺激,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处理涉及心理危机学生的学习和考试等相关工作的安排;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协助制定干预方案,对各环节过程中的具体专业问题提出建议;校门诊部负责对问题学生的医疗救护等工作;宿管部负责加强预防管理,协调危机学生的相关生活保障,保障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第七条 各学院建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辅导员(含班主任,下同)、宿舍负责人、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等共同参与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落实,负责对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预防、监控和处理。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四级网络(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院心理辅导员和心理委员及朋辈互助站)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防和事件处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全校所有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关注并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参与或配合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聘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家顾问或危机干预方面的专家,组成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必要时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判断评估、提出干预建议,或直接参与危机干预工作。专家组中必须有至少一名来自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或所在区域内区级精神卫生中心的医学专家。

第三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学院须设立负责心理工作的辅导员,由心理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或已获得学校心理咨询师等资格的人员担任,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备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须定期组织辅导员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知识的学习与培训,或组织校内外专家、专业人员进行案例督导与讨论活动,并将参与培训情况作为其工作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或专业人员,对所有辅导员、宿舍管理员等与学生密切接触或危机事件处理中可能相关的人员,进行心理知识、危机干预知识的培训,使其明确各部门人员在心理危机的发现和处理中的岗位职责和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须通过各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及心理讲座、团体心理辅导、心理情景剧、朋辈心理互助等形式,在学生中长效、常态地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并知晓心理危机及其表现形式,掌握帮助和关怀出现心理危机的同学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学会自助与助人。

第四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 辅导员、任课教师、宿管人员、校门诊部医务人员、心理委员等相关人员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应及时报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发放相关资料并定期组织校内外专家对上述人员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危机干预知识的培训,使其明确各自在心理危机的发现和处理中的岗位职责和应对措施。

(一)辅导员须密切关注和了解所带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统一由心理辅导员定期上报至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必要时须与心理专业人员共同跟进。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辅导员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报告,并知会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或请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处理。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并与学生监护人(必须是学生监护人或者经过学生监护人委托的亲属或其他人,下同)及时沟通。

(二)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科研指导或批阅学生作业等过程中发现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须及时联系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或辅导员,或者直接告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三)宿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须及时联系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或辅导员,或者直接告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四)校门诊部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须及时联系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或辅导员,或者告知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五)心理委员等学生在学习、生活中若发现同学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须及时联系辅导员,或者直接告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六)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须及时联系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或辅导员;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生工作部(处)。

(七)学生工作部(处)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在接到学院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报告后,须对危机进行判别和评估,并据此决定是否上报学校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对筛查出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登记,并及时进行必要的约见会谈,同时通报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及辅导员,以便多方共同关注或帮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将每次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对于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的相关材料和结果,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辅导员应参照危机干预工作对象的表现指标,及时与班级中出现类似表现的学生进行深入会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辅导员对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中发现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或相关人员上报的可能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须尽快约见做进一步的个别访谈,详细记录谈话内容及个人的初步评估意见,并列为重点关注学生。在此过程中,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辅导员须保持畅通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尽可能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以便对学生状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估。必要时,应邀请专家组成员对学生心理案例进行督导,或建议转介至市(区)精神卫生中心或综合医院的心理科。对于相关记录材料,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对重点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辅导员须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数据库,共享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常态关注和定期评估机制,并定期向学生工作部(处)及相关学院通告。对于不愿意接受个别心理咨询的学生,由学院心理辅导员进行动态管理,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须及时补充相关信息,更新数据库。对于相关记录材料,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学校须利用网络、报刊等各种渠道向全校师生公开保卫处、校门诊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联系电话和工作地点。须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内明确列出上述部门的相关信息以及校外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五章 干预实施

第十八条 红色预警预案(对于实施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实施的预案):

(一)启动

一旦出现因心理原因引起的自杀自伤、伤害他人或其他危害社会秩序及校园安全的事件,在确认无误情况下立即向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报告,由学生工作部(处)启动本级预案。

(二)运作

红色预警预案负责部门主要包括校(党)办、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研究生工作部(处)(若当事学生为研究生)、宣传部、保卫处、教务处、资保处(校门诊部)、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宿管部)、各学院等。本级预案启动后,学生工作部(处)立即成立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在12小时以内形成危机干预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给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事件发生于校园内的,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立即通知保卫处前往现场,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协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危机干预工作小组赴现场亲自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处置。如已有人身伤害发生或精神疾病突发,立即送至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精神卫生中心救治,必要时由保卫处和校门诊部陪护。事件发生于校园外的,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应配合相关机构做好对事件的调查、处置。

学院根据危机干预工作小组指导意见,立即向当事学生监护人说明情况,要求来校,并与之协商处置事宜(如果是电话协商的,须保留电话记录或通话录音)。对于自杀未遂或有人身伤害行为学生,应积极做好工作,必要时让监护人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学生工作部(处)与学院保持即时联系,对预案实施进行监控,协调安排学校内外相关部门参与危机干预,或直接(赴现场)指挥当事学院的危机干预工作。宣传部在第一时间向媒体、在校学生及公安机关等说明情况。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直接对信息监控工作进行领导,引导媒体对学校严重突发事件的报道,避免其因不恰当或过度的渲染而产生不良影响。宿管部负责加强预防管理,协调危机学生的相关生活保障,保证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教务处负责处理危机学生的学习、考试和休退学等相关工作的安排。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辅导员一起,展开紧急心理疏导。同时安排心理辅导员对其他相关学生做好预防性心理干预,须注意根据学生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而进行适宜的、针对性的干预和疏导,必要时协调安排专家组成员参与危机干预。

红色预警启动后,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立即上报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如有必要,由学校领导小组或其负责人直接指挥危机干预工作。

(三)保密

参与危机干预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严禁私自在网络或大众传媒上发表言论。

(四)解除或降级

经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对危机状态评估,认为学生已经相对稳定、安全,可解除红色预警或降低预警级别时,红色预警正式解除,同时启动较低级别的预警。特定情况下(如当事学生退学、身亡等),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解除红色预警。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解除、降级,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留存书面材料,并向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橙色预警预案(对有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意念的学生实施的预案):

(一)启动

经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专家组成员初步判断,对符合危机干预条件,有自杀、自伤或伤人倾向,不能或基本不能正常学习、生活者,或对生活、学习等明显缺乏兴趣,即启动本级预案(或根据事态发展选择直接启动红色预警)。

(二)运作

橙色预警预案负责部门主要包括相关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本级预案启动后,学院立即成立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在24小时以内形成危机干预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给学生工作部(处)。

学院负责人(或学生工作负责人)应亲自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落实决策,对突发或紧急情况落实处置。学院安排当事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和班干部对学生进行24小时全程监护(本监护应实施至与学生监护人作安全责任移交,或启动本级以下预案之前,包括学生住院治疗期间),必要时请求保卫处参与处理。一般情况下,学院每24小时向学生工作部(处)书面报告1次,出现学院难以独立处置的突发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学院根据危机干预工作小组指导意见,立即向当事学生监护人说明情况,要求前来学院。监护人赶到后,辅导员(研究生邀请研究生导师)向监护人详细介绍学生在校表现,并请相关学生(同学、室友、朋友、研究生的同实验室同学等)介绍当事人近期的表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介绍自己的初步判断,讨论初步干预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与会各方均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若初步干预方案认为学生需要转介到精神卫生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监护人协商,由监护人和辅导员陪同学生到市(区)精神卫生中心问诊。结束时,辅导员须向就诊医院或医生申请提供书面的咨询意见。而后,学院要召开协调会讨论确定最终方案,参加人员包含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研究生含研究生导师)、监护人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相关心理咨询师。方案形成后,要形成书面意见,与会各方均须在意见上签名。书面意见应包括学校前期的工作、对问题性质的判断,下一步行动的方向,监护人应尽的义务、学院应尽的义务等。

若监护人拒绝转介精神卫生机构,则直接与监护人讨论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与会各方签字。

若监护人同意带当事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学院老师可协助监护人尽快办理休学手续或由监护人撰写委托书委托学院相关老师全权办理学生休学的相关手续,以便于监护人尽早带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在监护人和学生动身回家之前,学院须与监护人详细讨论学生回家后的康复方案。

若家、校双方讨论确定学生最终继续留校学习,则学院须将潜在风险以及监护人需要注意的事项一一告知,并在书面意见上做清晰表述。

辅导员针对当事学生情况,制定具体方案,进行心理介入,并指导班干部和其他相关学生帮助当事学生,进行危机预防。对于引发当事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学院有能力解决的,须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消除、阻断或隔绝,或联系学生工作部(处)帮助协调,进行消除、阻断或隔绝。

针对事态发展,由学生工作部(处)决定是否立即上报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

(三)保密

参与危机干预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严禁私自在网络或大众传媒上发表言论。

(四)解除或降级

经学院申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判断、评估后,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或降低预案级别时,本级预案可解除或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本级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突发或紧急情况,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通知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启动红色干预预案。特定情况(如当事学生退学等)下,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解除本级预案。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在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留存书面材料,并酌情向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黄色预警预案(对于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但未发现有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意念的学生实施的预案):

(一)启动

对经正规医院或精神卫生机构确诊的心理疾病者或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符合危机干预对象特征的,即启动本级预案(如出现自杀、伤人、危害社会的意向或行为者转入高级别预警预案)。

(二)运作

黄色预警预案负责部门主要包括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特殊情况下需上报请求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资保处(校门诊部)等部门协同处理。本级预案启动后,学院立即成立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在24小时以内形成危机干预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给学生工作部(处)。

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安排预案实施事宜。预案实施期间,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向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通报预案实施情况,对突发或紧急情况落实处置。

学院根据危机干预工作小组指导意见,安排专门辅导员进行关注,保证安全,关注当事学生情绪与行为状况的变化。一般情况下,辅导员每月向所在学院报告一次,并可要求学院相关部门、人员给予协助,发现突发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学院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接到报告后,及时安排相关教师与学生谈话,初步判断和评估其心理状况及其严重程度,判断危机干预对象等级,同时评估是否需要转介,撰写评估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学院干预预案的安排和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并提出专业意见。

根据危机干预工作小组指导意见,学院立即向当事学生监护人说明情况,要求前来学院。监护人赶到后,辅导员(研究生邀请研究生导师)向监护人详细介绍学生在校表现,并请相关学生(同学、室友、朋友、研究生的同实验室同学等)介绍当事人近期的表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介绍自己的初步判断,讨论初步干预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与会各方均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三)保密

参与危机干预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严禁私自在网络或大众传媒上发表言论。

(四)解除或降级

经正规医院或精神卫生机构证明可以正常生活学习,且经学院申请,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判断、评估后,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并书面知会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则本级预案可正式解除。预案实施过程中,确认出现自杀、伤人、危害社会的意向和行为的,可直接启动更高级别预案,本级预案可解除。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在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留存书面材料,并酌情向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要向学校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供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咨询科医师开具的康复证明,并由校门诊部给予诊断意见后方可在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若学生无法提供相关康复证明,则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评估并向学院提供书面报告,学院将潜在风险告知学生及监护人,由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前述当事学生复学后,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其进行定期心理约谈、心理评估和风险评估,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与其正常交往,了解其学习、生活和心理情况,定期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书面报告。对于自杀未遂的复学学生须密切关注。

第二十三条 危机事件过去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各学院协助相关学生或全体学生正确总结和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维持心理平衡,并跟踪调查,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七章 备案归档

第二十四条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均须做好资料收集与保存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人员联系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面记录、往来书信、照片图片、电子资料及其他文字材料等。

(一)重大危机事件结束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尤其对那些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认真总结、归档,对学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等的复印件)及时予以梳理分析,出具详细报告,以备今后参考。

(二)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含自杀既遂/未遂和伤害他人),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将可取得的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等的复印件)同时提供给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 条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来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

(三)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针对本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学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约谈关注。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8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案》(沪工程学〔2014〕76号)同时废止。